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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币作为记账本币的企业怎样进行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企业所得税计算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 位,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所得税。因此, 用什么样的折算率以及在什么时间折算,就是税务筹划的关键。 外币应纳税所得额折合成人民币的节税方法是:季度预交所得额时,采用该季度 季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交所得额 的外币所得可以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末纳税的外汇所得按年末汇率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举例: 某独资企业全年所得额为20万美元,各季度预交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 得税款如下表: 分项 外币所得额 汇率 折合人民币 税率 所得税 时间 一季度 10万美元 5.45 54.5万 15% 8.175万 二季度 20万美元 5.50 110万 15% 16.50万 三季度 50万美元 5.54 277万 15% 41.55万 四季度 80万美元 - 441.5万 15% 汇算清缴应补所得税额=[(120-80)×5.56+441.5]×15% -66.25=33.36(万元) 如果该独资企业不是分季预交,而是直接年终清缴,那么120万必须按年终较 高人民币汇率来计算,其结果是折合更多的人民币应纳所得额,进而缴纳更多的税收。 这里节税的关键,是用什么样的汇率计算以及在什么样的时间。一般来说,中国 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种汇率制度一般年末人民 币汇率较高,因此,分季预缴就成了重要的节税方法。 预缴所得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按各季度的实际利润计逄预缴所得税额;二是按 上年度应纳所得额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在季度预交所得税的基础上, 多退少补,公式为: 汇算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年应纳所得额×税率-各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合计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不同的原因(很多纳税人不懂节税原理),经常出现企业多 交税款的现象。企业为了避免在退税时因汇率变动(年底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退回 外币减少,企业需要求按历史汇率计算退税,这对企业节税来说也非常重要。方法是: 先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原缴税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税款,再将外币税款按填开 退税凭证当日的汇率牌价折合人民币退税。 举例: [例]某外国企业1993年取得一笔1000万美元的技术转让费,当时按 5.50汇率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0%,1994年经批准按10%征税,退税时 汇率为8.80,退税额计算如下: 1993年已纳税款为: (1000×20%)×5.50=1100万元人民币 1994年退税额款为: [1100-(1000×10%)×5.50]/5.50×8.80 =880万元人民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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