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币作为记账本币的企业怎样进行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企业所得税计算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
位,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所得税。因此,
用什么样的折算率以及在什么时间折算,就是税务筹划的关键。
外币应纳税所得额折合成人民币的节税方法是:季度预交所得额时,采用该季度
季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交所得额
的外币所得可以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末纳税的外汇所得按年末汇率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举例:
某独资企业全年所得额为20万美元,各季度预交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
得税款如下表:
分项 外币所得额 汇率 折合人民币 税率 所得税
时间
一季度 10万美元 5.45 54.5万 15% 8.175万
二季度 20万美元 5.50 110万 15% 16.50万
三季度 50万美元 5.54 277万 15% 41.55万
四季度 80万美元 - 441.5万 15%
汇算清缴应补所得税额=[(120-80)×5.56+441.5]×15%
-66.25=33.36(万元)
如果该独资企业不是分季预交,而是直接年终清缴,那么120万必须按年终较
高人民币汇率来计算,其结果是折合更多的人民币应纳所得额,进而缴纳更多的税收。
这里节税的关键,是用什么样的汇率计算以及在什么样的时间。一般来说,中国
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种汇率制度一般年末人民
币汇率较高,因此,分季预缴就成了重要的节税方法。
预缴所得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按各季度的实际利润计逄预缴所得税额;二是按
上年度应纳所得额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在季度预交所得税的基础上,
多退少补,公式为:
汇算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年应纳所得额×税率-各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合计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不同的原因(很多纳税人不懂节税原理),经常出现企业多
交税款的现象。企业为了避免在退税时因汇率变动(年底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退回
外币减少,企业需要求按历史汇率计算退税,这对企业节税来说也非常重要。方法是:
先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原缴税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税款,再将外币税款按填开
退税凭证当日的汇率牌价折合人民币退税。
举例:
[例]某外国企业1993年取得一笔1000万美元的技术转让费,当时按
5.50汇率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0%,1994年经批准按10%征税,退税时
汇率为8.80,退税额计算如下:
1993年已纳税款为:
(1000×20%)×5.50=1100万元人民币
1994年退税额款为:
[1100-(1000×10%)×5.50]/5.50×8.80
=880万元人民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