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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如何做好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 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来看,涉及到 企业税负轻重,即可进行纳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 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 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 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 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 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 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 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 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 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 如果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例1]大华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 营农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17%+10/(1+13%)×13% =14.23(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大华钢材厂减轻0.3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10 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税=10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17%=13.08(万元) 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总体税负=13.08+0.5=13.58(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华联商厦省税0.95万元(14.53万元-13.58万 元)。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 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 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 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 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 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 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学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样取得的 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 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 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 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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