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税收筹划——纳税人的明智选择

录入时间:2001-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1信息】 税收筹划是指投资者或纳税人在投资、经 营决策之前,在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面临的多种纳税方案进行 优化选择,以达到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目的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在国 外,税收筹划较为普遍,投资者或纳税人在决定投资、经营之前,除对自身面临的各 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以外,为寻求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纳税方案,往往委托 税务代理机构的专家进行税收筹划。在国内,税收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得到 广大投资者和纳税人的重视。可以预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纳税意 识的增强,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投资者和纳税人将逐步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作 用。怎样通过准确、合理地运用税收政策实现依法纳税,以及围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 的税收筹划活动,将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热点。 一、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越来越明显,如何在国家法律、法 规许可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税收政策,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广大投 资者和纳税人需要研究的一个新课题。一是为加强宏观调控,国家对不同地区、不同 行业采取政策倾斜、优惠,使投资者或纳税人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二是国家的 税收和行政法规、制度,虽经不断完善,但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 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模糊界限等,也为投资者和纳税人提供了多种不同的纳税方案; 三是现行的会计核算、财务制度中,有些规定是有弹性的,有些账务处理可以自由选 择而确定,而不同的会计核算处理方法,将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四是国际间税收待 遇的差异,也将导致多种纳税方案的形成。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税收筹划实例 (一)均衡增值税税负的税收筹划 某国有大型机床生产企业,在其销售机床后,需经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周 期长、货款回收慢。而该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这样企业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只要将提货单交给买方并开具发票,就得替购买方承担销项税额, 出现税款实现在前,货款回收在后的现象。另外在原料购买环节,该企业存在材料 已实际入库但因货款未全部付清,对方企业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企业无法 及时抵扣其进项税现象。 基于以上两方面原因,该企业存在增值税税负不均衡现象。 税收筹划建议:在销售环节,建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 行条例》的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可按购、销双方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上写明分期收款的 具体日期,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作为收入实现日,以达到延期实现税款的目的。 例:该企业5月1日销售机床一台,价值为1000万元。产品成本为700万元,适用 17%的增值税率。购买企业财务困难,货款一次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1、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该企业5月份实现的销项税额为170万元。 2、假如该企业同购买方达成分期收款协议,协议中注明分5个月收回货款,每月 30日前购买方支付货款200万元,则5月份实现销项税额34万元,可达到延期实现税款 的目的。 在原料购买环节,建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取得发票,以便及时抵扣进项税 额。 例:该企业5月份购进原材料一批,价值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1、采用款项付清后取得发票的方式。假如该企业当月无法付清货款,则不能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7万元,无法在当月报扣。 2、采用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发票方式。假如该批原材料分两个月付清款项,每次 付款后可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5月份付款后可抵扣进项税额8.5万元。 通过以上税收筹划,可达到均衡增值税税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企业经济 效益的目的。 (二)企业兼并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甲企业对乙企业进行兼并,对于乙企业弥补期限内经营亏损的弥补有两种税务处 理方式,第一是保留乙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资格,对其可弥补经营亏损在剩余 的弥补期限内用自身的经营所得进行弥补;第二是吸收兼并乙企业,使其丧失企业所 得税纳税义务人资格,同时对乙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在剩余的弥补期限内用甲 企业的经营所得逐年弥补。经过论证,如果乙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难以对其以后的 经营状况把握,而采取吸收兼并方式,对资产进行优化重组后,能够使企业以更快的 速度发展,取得长远经济效益。 税收筹划建议:建议甲企业采用吸收兼并方式处理乙企业的可弥补经营亏损。 例如,兼并时乙企业可弥补亏损为400万元,弥补期限尚余三年。 第一种方式:兼并后甲、乙企业分别以独立纳税人身份经营,三年内甲企业实现 经营所得200万元,乙企业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 第二种方式:甲企业对乙企业吸收兼并,兼并后甲企业在三年内实现经营所得 500万元。 1、三年内甲、乙企业实现企业所得税: (200-200)×33%+200×33%=66(万元); 2、三年内甲企业实现企业所得税: (500-400)×33%=33(万元)。 由上述可看出,通过对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可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以上方案如果与现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现行政策为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