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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数学化在节税中的应用

录入时间:2001-0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1信息】 节税者在选择节税方案时,不能只凭直觉 的数学或者只凭视觉加以比较,合理且有效的方法是使用数学模型,利用数学这门工 具,求出具体的数据,然后再据此作为衡量选择的依据。此种方法在节税中尤为重要。 此种方法,一般称为税务数学化。 一、 代数等量法则在税务上的运用 (一) 公司闲置资金运用的参考 假设一个月定期存单收益率为年利3.5%,问相当于30天期商业本票的利率若干? 这个问题,其实质是运用数学中"代数等量法则"求出一个月定期存单与商业本票收益 率之间的平衡点。 设商业本票(CP)30天期的利率为X,依代数等量法则得出下列数学等式: (3.5%÷12×90%)+(3.5%×12×10%×0.009)-(3.5%÷12×25%)=(X÷12)×(1-20%) (3.5%÷12)×(90%+10%×0.909-25%)=(X÷12)×80%X=3.24% 本项X=3.24%,系指一个月期定期存单收益率在年利3.5%时,相当于CP30天 期年利3.24%的意思,公司购买30天期CP如在年利3.24%以上,即表示购买CP较为 有利;如果30天期CP票券公司报价在年利,3.24%以下,此时以购买金融机构发售 的定期存单较为有利。 (二)判断有没有实质享受免税的依据 假设所得税优惠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1.课税所得额×35%=(A) 2.全年所得额×25%一60000=(B) 是选择A还是B作为全年应纳税额? 假如课税所得额=全年所得额一四年或五年免税所得,因此,我们可以假设全年 所得额为x,课税所得额为x-R,依代数等量法则代入上式得: (x-R)×0.35-60000=X×0.25 0.10X一0.35R=60000(60000可以省略不计) R=0.10/0.35X =0.29X 从上述计算结果,得知免税所得占全年所得29%以上时,才可以真正享受免税的 实质好处。如果免税所得占全年所得29%以下时,则获准四年或五年免税的厂商,实 际上等于没有享受到免税的利益。换句话说,与一般非免税厂商的税收负担完全一样。 (三)兼营业务是否单独成立公司的选择 兼营者除经营免税产品外,还同时兼营非免税产品,假如面粉制造商除经营面粉、 鼓皮的销售业务外,并兼营色拉油、饲料、食品等其他产品,该厂商是否应当将面 粉及麸皮两项产品抽出,单独设立面粉公司,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呢?现举例如下: 部名 品名 销货收入净额 可抵扣比例 不可抵扣比例 进项税额 面粉 20000干元 20% 免税部 麸皮 3000干元 3% 非免税部 其他 77000干元 77% 合计 100000干元 80% 20% 100000干元 根据上表分别试算如下: 合并经营时可扣低的进项税额: 100000×80%=80000元 独立设立一面粉公司时,可扣抵的进项税额为: ①设免税部的进项税额为20000元时 20000×3000千元/(20000千元+3000千元)=2608元 80000×20%=80000元 合计:2608十80000=82608元 ② 设免税部进项税额为30000元时, 30000×3000千元/(20000千元+3000千元)=3900元 70000×100%=70000元 合计:3900十70000=73900元 (少于80000元,不如采用产品合并有利) 在上述资料中,我们可以假设免税部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X,则平衡点 为:100000×[X×13%十(1一X)×100%]=80000。 得出:X=23% 这就是说,当免税部的进项税额越大时,其全部可扣抵的进项税额就越少,对营 业者越不利。因此,本例免税部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23%以上时,应采用产 品合并法对企业节税有利;反之如在23%以下时,则应当成立独立的麸粉公司对企业 节税有利。 二、分式同步加减原理与运用 一般来说,四年与五年免税产品的所得额,其计算方法有以下三种:独立设帐法, 生产能力法和购置成本法。获准由年免税或五年免税的生产单位,如果在同一厂区 内购置新旧机器设备参加生产,或增资扩展后另购非免税产品设备加入生产者,如果 免税产品机器设备无生产能力,准予以购置成本比例计算免税百分比,可采用购置成 本法计算免税产品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1.全年所得额×免税百分比=免税所得额 2.免税百分比=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产品销售额 3.全部产品销售额×受奖励主要生产设备购置成本金额/受奖励与不受奖励主 要生产设备的购置成本金额总和=免税产品销售额 采用购置成本法的生产事业在节税时,可将免税产品的机器设备办理资产评估, 利用重估增加取得成本的金额代入上式3,便使得上式分子分母同时增加一个定数, 其结果,商变大,从而免税产品销售额及免税百分比,也随之加大,进而达到节税的 目的。 举例说明如下: 某饲料工厂各生产饲料机数据如下: 项目: 一号机 二号机 三号机 是否免税: 免税 不免税 免税 每小时生产能力: 10T 20T' 无 取得成本金额: 1000万元 2000万元 3000万元 假设:该饲料工厂各生产线均不办重估时,则其免税百分比=受奖励主要生产设 备的购置成本金额(1000万元十3000万元)/购置成本金额总和(1000万元十2000万元 十3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66.67%。若该饲料厂利用免税机器设备办理 重估,而三号机取得年度作为重估年度,根据各年的重估倍数计算免税百分比如下: 项目 一号机 二号机 三号机 是否免税: 免税 不免税 免税 一 取得成本: 1000万元 2000万元 3000万元 是否重估: 要 不要 要 重估倍数: 1.5 1.4 1.25 重估价值: 1500万元 2000万元 3750万元 该饲料工厂利用免税机器办理重估时,其免税百分比=(1500万元十3750万元)/ (1500万元十2000万元十3750.万元)=72.41%。 经上述资料计算结果,该饲料厂应将免税产品的机器设备办理资产重估,从而有 效地提高免税百分比(从66.67%上升为72.41%),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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