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代理行为中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0-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0信息】 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不可能、也
没必要事必躬亲去处理各项事务,因此,代理就应运而生并较快发展起来。对企业来
说,通过采取合理合法的代理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知,代理
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诸如签订合
同、从事某项业务等,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基于代理行
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由于代理的产生可以使原本较为简单、直接的双向关系(如甲、乙双方的购销关
系)变成较为复杂、间接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角关系。更为重要的
是,由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转换给被代理人,在税收筹
划中,我们就可以筹划将原来甲乙双向关系中的甲方“变为”乙方的代理人,同第三
方发生经济关系,从而形成新的三角关系,这样纳税人也就由甲方变为乙方,符合税
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达到节税的目的。总之,运用代理的思路可以筹划改变
原来纳税人、纳税环节,最终达到转嫁税负、节税的目的。
例一:销售方为购货方代垫运费由此而免缴增值税是企业常用的做法。按《增值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其销售额为销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其中价外费用中代垫运费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可
以不缴纳增值税。销售方正是利用此规定,使自己成为购货方的运费代理人,减轻了
自己的增值税税负。
例二:在一般情况下,很多外商承包工程项目往往是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不再
具体细分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和其他相关的项目,也不分别核算。因此,税务机关依
照有关规定以总承包价款而不是剔除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来计征营业税和所得
税,外国承包商感到税负很重。依据(1987)财税字第134号《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
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
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可以为外国承包商进行代理筹划。
该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
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
条件是:
(一)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
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二)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在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
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在1994年后继续执行该优惠规定,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我们依据上述规定给外国承包商进行筹划,即将原总承包合同中的机器、设备部
分分离出来,单独签定一个分包合同,同时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就将承包商设计为发
包商的代理人,让其符合税法规定,从而使其代购机器、设备部分的收入从总承包收
入中扣除,最终达到减少营业税的目的。
例三:很多大酒店、房地产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公司和一年以上的
固定客户,其客房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代收有关部门的物业管理费,如水费、电费
等。根据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
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
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部门的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
手续费应当加收营业税。
因此,大酒店、房地产公司若能将此部分物业管理费单独核算,并与客户签定委
托代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合同,也就是将自己、客户、公共设施部门设计为代理人、
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则可以只缴纳收取的手续费的营业税,不必缴纳代收
费用的营业税。
由于代理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定义和限定条件,因此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就
必须考虑备齐其相应法律文件及凭证,并履行必须的程序,如签订合同或协议、授权
书,并向有关部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在会计处理上也应单独核算,分别记录。如将代理的手续费和代垫、代付的款项
分别核算,即将手续费记作其他业务收入,将代垫、代付的款项作其他应收、应付款
项等。另外相关的原始发票(发票的抬头一定是被代理人)、凭证摘要说明都要完备、
齐全。
代理筹划往往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企业往往还需
要向三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因此,企业就其涉税重大问题应与各地税
务机关尤其是与被代理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企业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和
确认是必要的。(a20001206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