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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0-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0信息】 案例: 瑞起有限公司在1996年度的会计核算中,共发生下列应税收入事项: 1.产品销售收入2500万元; 2.清理固定资产盘盈收入为25万元; 3.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75万元; 4.利息收入为10万元(利息收人为购买国库券利息)。 发生支出如下: 1.产品销售费用1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500万元(不包括工资); 3.产品销售税金150万元; 4.职工500人,全年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480万元; 5.按标准提取职工福利费用67.2万元;职工工会经费为9.6万元;职工教育经 费7.2万元。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400元/月。 瑞起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根据上述收入和支出计算出该公司1996年度应纳税额94. 38万元。在该年的税收检查中,税务稽查人员在查账之后重新计算出企业应纳税额为 99.48万元,比企业财务人员所计算的应纳税额多了5.1万元。企业财务人员对此表 示不服,向该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受理该案并审理,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判定。 分析: 在本案例中,瑞起有限公司之所以少算税额,关键在于该公司财务人员将本年度 所发生的投资收益以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原来,瑞起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1日购买 了达能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达能公司报告净收 益为16000元,达能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6%。瑞起有限公司为了能够合 理地规避掉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将其应得股利留在达能公司作追加投资。其会计分 录如下: 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但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 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 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是以 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的核算。在本 案例中,由于瑞起有限公司长期投资的股份高于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份的25%,所拥 有的股权是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了,故该公司应采取权益法核算 股票的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②达能公司1996年底实现了净收益16000元,瑞起有限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则 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 4800 贷:投资收益 4800 这样,瑞起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尽管留在达能公司作追加投资,但账面上仍反映 出来,故应补缴税额: 4800/16% (33%-16%)=5100(元) 点评: 企业的股票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在被投资企业处 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是有影响的。在本案例中只有当企业收 回股利时,以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的会计分录才能反映企业的投资收益。其会计 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800 贷:投资收益 4800 也就是说,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 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资 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核算其长期投资的企业就可以长期合 法地规避这部分投资收益后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其实,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 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股利发放均滞后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 的当期才缴企业所得税。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投资股票的企业带来一 定的好处。 尽管会计制度规定使得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就无法规避其应补缴 的所得税,但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5%的比例时,仍然可以成功地规定避其应补缴 的企业所得税或滞纳其应补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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