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让私企老板吃下定心丸
录入时间:2000-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0信息】 这几天,某市最大的私营建材企业——松
鸣水泥厂的老板刘虞总也放不下心来,国税局稽查局不久将对其企业1999年的账
务实施税务稽查。他想起去年这个时候,稽查局查了企业1998年的账务,针对查
出的11个问题做出了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此后,企业财务人员作了深
刻的总结,税收核算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刘虞还是不放心。主管会计老王心里
没有底地问他:“要不,咱请税务代理来给把把关?”“成,快请他们给咱审查审
查。”
两位税务代理人员用了近一个星期的时间对该企业进行了彻底的税务审查,发现
了3个不小的问题:
1、1999年,经省技术监督部门鉴定、省国税局批准,该企业生产的325
#水泥原料中煤矸石掺兑比例超过30%(体积比),予以免税。但由于全年免税产
品——325#水泥1000万元的销售收入所消耗的材料、电力等无法与其他40
00万元应税水泥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电力等划分开来(全年取得进项税总额为40
0万元),故免税产品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作相应地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第(三)项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免税项目与应税
项目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销售比例计算免税项目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故
应转出进项税额400×1000÷(1000+4000)=80(万元)。
2、1999年8月20日,由于山体滑坡,冲垮了3#成品仓库,造成199
9年6月生产的1万多吨425#水泥报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生产成本),
该笔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未转出(1999年6月“生产成本”
总额为600万元,其中原材料、电力等外购货物金额为300万元)。根据《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六)项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发生的
进项税额中扣减。故应转出进项税额200×300÷600×17%=17(万
元)。
3、职工家属宿舍全年消耗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电力200万千瓦时,外购
价0.5元/千瓦时,直接进入“应付福利费”,未转出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应
转出进项税额200×0.5×17%=17(万元)。
此3项合计应补增值税114万元。
当会计调好账,把应纳税款全部缴到税务局后,刘虞才长长地出了一口气:“我
总算吃了‘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