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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节税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1信息】 开办费的节税规划,重点在于如何使开办 费最大化,以及如何利用摊提比例(不超过20%范围内)依免税期间,盈余或亏损年度, 弹性运用,以期达到免缴税、少缴税或延缓缴税的节税效果。所谓开办费是指企业 在开始营业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薪金、租金、水电费、文具用品费、交际费、 差旅费及设立登记费等各项费用支出,购置固定资产等资本支出项目则不包括在内。 笔者在未谈到节税规划以前,宜先了解开办费的认列条件以及摊提年限与方法,分别 说明如下: 一、开办费的认列条件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始准予认列开办费: (一)支出须在开始营业日以前发生 如果支出发生在开始营业之后,应列为当期费用不得列为开办费。至于开始营业 日的认定标准有:(1)新创立营利事业,以营利事业登记证所载日期为准,但营利事 业于办妥营业登记后,尚须待建厂完成后才能营业者,得以工厂登记证所载日期为准。 (2)营利事业未办妥营利事业登记,只有已先行领用统一发票开始营业者,以开始 领用统一发票日期为准。(3)营利事业未办理营利事业登记,也未领用统一发票,而 有营业行为者,以稽征机关查定营业税月份的第一日为准。 (二)须属费用支出 在开始营业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须属费用性质,才得认列开办费。如果支出性质 是属购置固定资产、支付保证金、进货及取得固定资产前所支付利息等支出,应分别 以各该资产科目列帐。 (三)须取得合法凭证 筹备期间的支出,均应依照税法及查核准则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如支付筹备人员 薪资,应收得收据、签收名册;支付租金,应取得统一发票或收据。 二、开办费的摊提 开办费属递延资产性质,应在一定期间内,予以摊提,依照税法规定,开办费摊 提年限及方法如下: (一)开办费摊提年限,最低不得少于五年,限每年摊提之数额至多不得超过原额 20%。只有营利事业预先的营业年限少于五年者,得依其预定营业年限摊提。 (二)开办费应自营业开始年度起,逐年摊提不得间断,其未摊提者,应于摊提年 度调整补列。 (三)在建厂期间,如有营业外收入,依规定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者, 可在不超过截至当年度已实支开办费总额20%范围内摊提,如某一年度因无营业外收 入,可免办理结算申报者,该年度得不摊提开办费。开办费摊提可采取平均法,计算 方法为: 每年摊提额=开办费总数十预定摊提年数 三、开办费的节税策略 基于上述说明及分析,开办费的节税策略有下列数种途径: (一)筹备期间的节税策略 (1)在筹备期间如有营业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而需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在营业 外收入金额范围内,酌予摊提开办费,使当年度所得额尽量降低或等于零,以减轻税 负或免税。 (2)在筹备期间,如果无营业外收入,可免办理估算申报时,则无需摊提开办费, 以达到延后摊提的节税效果。为便于读者明了起见举一例加以说明,设鸿欣股份有 限公司1975年至1977年筹备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及营业外收入如下: 筹备期间 营业外收入 累计开办费 应摊提的开办费 课税所得 1975年 100,000元 800,900元 100,000元 无 1976年 无 900,000元 不摊提 无 1977年 300,000元 1,000,000元 200,000元 100,000元 由表得知,筹备期间营业外收入分别为1975年10万元,1976年无收入,1977年30 万元,各年累计支出的开办费为1975年80万,1976年90万,1977年100万元,则各年 应摊提的开办费,1975年摊提l0万元,摊提比例12.5%;1976年不摊提;1977年摊 提20万元,摊提比例20%,1975年及1976年均无课税所得不必缴税,未摊提的开办费 可延后摊提,以达到最大节税效果。 (二)开始营业日的选定 如果预期开始营业的最初年度可能会发生亏损,则"开始营业"。应尽可能予以延 后,使初期的部分营业费用得以开办费列帐,并延至有盈余年度摊提,以达节税效果。 (三)开始营业以后的节税策略 开办费的摊提,税法仅规定最低不得少于五年(即摊提比例不得超过20%),且应 自营业开始年度起逐年摊提不得间断,并无强制应按平均法摊提。因此(1)在有盈余 年度,应尽量足额摊提,亦即在不超过20%范围内,予以提列伸达到节税效果。(2) 在免税期间(即五年或四年免税期间)在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抵减年度,尽量 少摊提,只要摊提比例不等于零,且未开断提列即可,以期延缓缴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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