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成本的节税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1信息】 销货成本的节税规划,重点在于符合税法
规定范围内,使其成本极大化,而要达到此项目的,最主要的有四条:一、存货计价
方法的选择。二、原料耗用量认定顺序的决定。三、收取合法凭证。四、避免被调低
进货成本。分别说明如下: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的高低,影响所得很大,以买卖业为例,销货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期初成本十进货一(进货退出十进货折让)十进货费用一期末存货=销货成本
由上述公式得知,期末存货大,则销货成本少,销货毛利大;反之,则销货成本
大,销货毛利小;销货毛利的大小,影响所得额的大小,故一般节税者,无不以存货
作为调整课税所得的工具。
依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存货计价方法有成本法、成本市价孰低法及估价成本法(如
零售价法、时价减销售费用的估计法)等三种,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及估计成本法,实际
上比较少用(特殊行业例外),一般而言,均采用成本法。成本法又分实际成本法、先
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及简单平均法等六种,分述如下:
(一)实际成本法
即为个别识别法,能正确表示存货成本,只有实质上不同进价的货品常置一处,
故应用上有其困难所在,实用价值很低。
(二)先进先出法
成本流转是假定最先购入的货物,最先卖出。换而言之,最先购入货品的成本,
都转作销货成本,期末存货都是最后几批购入的成本;在物价持续上涨期间,易形成
销货成本偏低、毛利偏高的现象。
(三)后进先出法
成本流转是假定最后购入的货物,最先卖出。换而言之,最后购入货品的成本,
都转作销货成本,期末存货为最先购入的成本;由于销货成本较接近动价(颇符合会计
学上的配合原则),故可避免造成"虚盈实亏"的租税负担。
(四)加权平均法
以进货总金额,除以总数量,以求得每一单位的取得价格。换而言之,同一期间
的货物掺合在一起,求得平均成本,其出售的销货成本及期末存货成本,均按此加权
平均成本来计算。
(五)移动平均法
于每次进货时,将数量及取得价款与上次所存的数量及取得价格合并计算,以求
得平均价格,以当年度最后一次取得时调整的单位取得价格,作为盘存存货每一单位
的取得价格。
(六)简单平均法
将每次进货的单位价格,除以取得价格不同省的总次数,作为盘存存货每一单位
的取得价格。
上述各种方法的采用,应于预估当年度所得额时,申报稽征机关核准,企业在同
一会计年度内,对存货计价方式应采用此方法估计。
举一实例加以说明如下:
设辉宏贸易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购销资料如下表
购 货 销 货
日期 数量 价格 日期 数量 价格
1/1 100 820 2/1 80 840
3/1 40 25 12/23 100 60
9/1 50 30
12/20 40 35
上述方法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为最佳途径,笔者认为:
(一)当物价有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因为这样,期末存货最低(上例为
l,000元)销货成本最高(上例为4,900元),可将净利递延至次年度,达到延缓缴纳的
效果。
(二)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时,期末存货为最近成本(即
较低价计算)而销货成本则较高计算,因此同样可将净利递延至次年度,达到延缓缴税
的目的。
(三)就帐务处理成本而言,采用加权平均法较好,实质上多采用该方法。简单平
均法过于简单,不切实际,而移动平均法,每进出一次,单价均需重新计算,这样太
繁,一般很少用。
现依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期末存货及销货成本如下:
存货计价方法 期末存货 销货成本
先进先出法 $1,700 $4,200
后进先出法 1,000 4,900
加权平均法 1,282 4,618
移动平均法 1,433 4,467
简单平均法 1,375 4,525
二、原料耗用量认定顺序的决定
制造业原料耗用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制造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销货成本,所以
如何增加原料耗用量而使制造成本极大化,即为节税策略的运用,按制造业原料耗用
量认定"顺序",查核准则第58条有规定,即(一)依据帐载核实认定;(二)依同业通常
水准认定;(三)按相当同业原料耗用情形认定;(四)按该业上年度核定情形认定;(五)
由稽征机关实地调查核定;(六)按同业利润标准核算认定。制造业应依上述规定顺序
认列原料耗用用量,不得任意选择,详细地说,即原料耗用量未能根据帐证认定时,
依据同业通常水准认定,无同业通常水准可依据时,再依据相当同业标准认定,以此
类推。
(一)依据帐证核实认定的条件
制造业须符合查核准则第58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其原料耗用量得以核实认定,也
应设置有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及制造费用等各项明细分类帐,平时对进料、
领料、退料、产品、人工、制造费用等均作成记录,有内部凭证可查,并编有生产日
报表或生产通知单及成本计算表,经内部制造、会计、管理或查核部门负责人员签字
盖章者。
(二)依同业通常水准认定者
制造业不符合上列(一)规定要求的,其耗用的原料如超过各该业通常水准,超过
部分,除能提出正当理由属实者以外,应不予减除。所谓同业通常水准,就是指由省
(市)主管查征机关会同实地调查,并洽询各该业同业公会及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财政
部核定者。
(三)按相当同业原料耗用情形认定者
既不合上述第(一)项规定条件,也未订有同业通常水准,得比照机器、设备、制
造程序、原料品质等相当的同业原料耗用情形核定。
(四)按该业上年度核定情形认定者
即无同业原料耗用情形可比照者,按该业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
(五)由稽征机关调查核定者
即无同业原料耗用情形及无上年度核定情形可比较的,原料耗用量由稽征机关实
地调查核定。
(六)按同业利润标准核算认定的
即成本会计制度不健全,无法提示成本耗用明细表及单位成本分析表,或虽提示
而内容不确或不详者,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1条规定,按同业利润标准核算认定。
上述原料耗用量的认定,在适用上有先后顺序的不同,企业应注意认定顺序,选
择最有利的途径,以达到节税目的,究竟应以何种途径为最佳,笔者认为:
(一)选择以帐载核实认定为最佳途径,因为依帐载核实认定原料耗用量,不仅符
合实际情况,成本还可能最高(因为不考虑机器新旧及工人熟练与否等问题,均可核实
认定),同时也可避免稽征机关依照同业通常水准等方法核定,而使虚减成本。为达到
帐载核实认定的目的,企业必须使成本制度趋于健全。以往笔者曾见某制造厂商,本
身虽有一套成本记录,但缺乏税法规定各项表单,而被有关机关按通常水准核定成本,
致每年多缴数百万税捐,后经辅导将原成本制度予以调整,并修正各项表单,使其
符合税法规定,成本得以核实认定,节省了数百万税捐,老板大为喜悦。故企业本身
应有一套健全的成本、会计制度,使帐证符合审查标准。
(二)选择较先适用顺序:原料耗用量在税法适用上,既有先后顺序认定的原则,
如果企业未能符合第一顺序之核实认定之要件,则须注意选择其他认定方式的顺序性,
也即选择耗用量较高的标准,例如通常水准耗用量大于上年度核定耗用量时,则选
择通常水准,以达到节税效果。
(三)当企业帐载成本较同业通常水准为低时,可考虑放弃核定认定方式,而让稽
征机关依据同业通常水准核定,使成本提高,以期减轻税负,但须考虑内部管理及帐
务处理问题。
三、取具合法凭证
取具合法凭证、避免取得虚设行号等不实发票,为节税策略最起码的条件,企业
进货或进料的原始凭证,查核准则第45条订有明文,有凡向使用发票商号购买者,应
取具实际交易人、书买受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品名、数量、单价总价及营业税
额的统一发票。向免用统一发票商号购买者,应取得普通收据,向来办理营业登记者
进料时,应取得书有品名、数量、单价、总价、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
份证统一编号及盖章之收据及通报归户清单存根。向国外采购者,应有国外厂商的发
票、海关完税单据、各种报关提货用单据、传汇文件,运费及保险费若由买方负担者,
应有运费及保险费的凭证。凡此合法凭证,均应加注意。
四、避免被调低进货成本
企业为避免被调低进货成本,其途径有:
(一)应取具合法凭证并妥为保存,否则会被稽征机关按当年度当地同一货品的最
低价格核定进货成本,并处以罚款。
(二)进货价格不能明显高于时价(指决定日该项货品的当地市场价格),除能提出
正当理由或证明文件予以认定外,稽征机关按时价(即较低价格)核定进货成本,企业
宜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