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余的节税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1信息】 所谓未分配盈余,是指公司盈余未分配给
股东而保留在公司的部分,亦称之为保留盈余。保留盈余为公司的储蓄,如不予分配,
可健全公司资本结构,增强企业营运能力,但公司盈余长期保留在公司内而不分配,
则个人综合所得税无法课到,形成综合所得税的避难所,税法乃有盈余超标准应予
分配的规定,因此,公司未分配盈余分配与否,影响股东综合所得税很大,节税者应
加以适当规划,以减轻税负至最低程度。
一、注意未分配盈余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依照"奖励投资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公司未分配盈余的保留限度为实收资
本额的50%,生产事业为l00%,策略性工业为200%。如果公司未分配盈余累积数,
未超过上述标准,自不必考虑分配,以免增加股东税负。
二、未分配盈余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理
公司未分配盈余如果超过规定标准时,其所采取的方法有下列数种途径:
(一)现金增资
现金增资,提高资本额,以消除未分配盈余超限被强制归户的机会。例如资本额
1000万元,未分配盈余600万元,已超过实收资本额的1/2,有强迫归户之虞,则增
加资本领200万元,使资本额达1200万元,则未分配盈余600万元仍末逾实收资本领的
1/2。
(二)配发现金股利
分配现金股利可减轻未分配盈余超过限额的压力;但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除符合
"奖励投资条例"第23条规定免税条件(即在27万元以内)外,应并计课征所得税。如上
例,分配盈余100万元使未分配盈余减为500万元,而不超过实收资本的l/2。
(三)未分配盈余转增资
未分配盈余转增资,可使其数额减少,资本额增加,免受稽征机关强迫归产课税,
而股东所获股票可以缓课所得税,股东亦可将所配股票出售取得资金。在公司如增
资发展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符合生产事业奖励类目及标准的规定,又可申请
四年免税。
(四)资本公积转增资
公司有资本公积如股本溢价,资产重估增值准备时,可以此资本公积转增资;公
司股东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资的无偿配股,于获配年度可暂免缴纳所得税,因此不会增
加股东所得税的负担。
(五)选择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
本分配盈余超过规定标准者,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可以无限期保留,例如
前述,资本额1000万元,未分配盈余600万元,可加征l0%营所税,即(600万一1000
万×1/2)×10%=10万,以后此未分配盈余,即可无限期保留。
(六)被强制归户:稽征机关是以核定未分配盈余累积数全数强制归户,课征所得
税。
三、节税规划
上述诸多方法中,究竟应以何种途径为最佳,笔者认为:
(一)现金增资
仅增加公司资本额,并未增加股东所得税负,故为最佳途径。
(二)其次为资本公积增资
公司资本增加,而股东取得资本公积增资的无偿配股,于获配年度可免征所得税。
于出售时,按出售价格视为财产交易所得,在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期间则免税。
(三)再次为盈余增资
股东于所获股票可以缓课所得税,于出售年度,就面额课征所得税,超过面额部
分,则课证券交易所得税,在证券交易所得税停征期间免税。
(四)分配及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的选择
如果公司不想增资,则必于分配现金股利及加征l0%营利事业所得税间加以选择。
一般而言,股东人数多,获配股利所适用的税率较低时,则以分配现金股利较有利。
如果股东人数少,且所适用的税率甚高。而短期内又无增资计划时,则考虑选择加
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避免强迫归户课税。
(五)强迫归户课税为最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