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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的节税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1信息】 利息支出是企业向外融通资金所支付的代 价。企业之所以向外融通资金,是因为企业规模日趋庞大,生产过程迂回,自有资金 不敷运用,必须依赖外来资金以资因应,因此,利息支出往往占企业的支出比例甚大, 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不得列支为费用者,有应 予资本化者,有得列支为费用者等等不一而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即有不同的结果,凡 此均影响课税所得额甚巨,宜加以深入探讨,并予以适当规划,达到节税效果。 在未谈到租税规划以前,首先应该了解:(1)那些利息支付不得列为费用,(2)那 些利息支付应予资本化,(3)那些利息支付可以列支费用,它们之间如何划分,认定 条件又如何,然后视企业本身经营状况及盈亏情形,予以弹性运用,或为资本化或为 费用化,以达少缴税或延缓缴税的目的。就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一、不得列为费用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外借款的利息支出,原则上均得列为费用,依现行"所得税法"第29、30条 及查核准则第97条规定,部分利息支出虽属事实,仍不予认列,包括有:(1)资本利 息(即一般所称股息)为盈余的分配,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2)非营业上所必须的借 款利息不得列支,当企业有巨额现金或巨额存款而有利息支出,即往往被稽征机关认 列为非营业上所必需者。(3)借入款项未于帐内载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与地址者,所 支付的利息支出,不予认定。但传票凭证记载详实,并依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 会计帐簿凭证办法的规定保存者,不在此限。(4)独资的资本主及合资组织的合伙人, 与企业所发生的借贷款项,均应以资本主往来论,不得列支利息。(5)营利事业资 本主或合伙人支付其配偶的利息,如该资本主或合伙人与其配偶采用法定财产制,不 得列支。(6)营业人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汲取 利息低于所支付的利息者,付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的利息或差额,不予认定。 (7)营利事业向金融业借款,其以个人名义借款所支出的利息,不得列支,但其个人 名义借款贷予营利事业应用,如经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据,并依法办理扣缴,可核实认 定。(8)向金融业以外的借款利息,超过利率标准部分,不得列支。(9)国外总公司供 应其在中国台湾境内分公司资金,未经核准者,其 分公司应付总公司的资金利息, 不得列支。以上这些利息支出,虽有支付的事实,仍不予认列企业应加以注意。 二、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资产的成本,应包括使该资产达到可供使用状态的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如该 资产须经这一段时间以实行必要的购置或建造,方能使其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则在这 段期间内,因购建该资产所支付借款的利息,均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应予利息资本 化,才能真实反映资产总成本,并得于该项资产使用期间,合理分摊,以达收入与费 用配合原则。同"准则"第97条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有下列几项: (1)因购置固定资产而借款的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资产期间应付的利息费用,应 作为该项资产的成本。(2)增建设备的借款利息,在建造期间应付的利息费用,应作 为该项资产的成本,以资本支出列帐。(3)购置土地办理过户登记前的借款利息,应 列为资本支出。如因故(如无法取得工业用地证明或自耕农证明)不能办理过户,则自 土地实行使用之日起前的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4)分期付款购置设备的利息支出, 或分期付款与现购价格的差额,应并入该项资产的实际成本。 利息资本化的原则,限于该项资产购建期间,为支付该项资产所必须负担的利息, 其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至于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为资 本利率(即借款利率)乘以该期间为购建该项资产累计支出的平均数。 当下列三种情况同时具备时,即开始将利息资本化: (一)购建资产的支出。 (二)正在进行使该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及地点的必要工件。 (三)利息已经发生。 如企业停止有关资产购建的大部分工作,应即停止利息资本化,直到工作恢复为 止。由于资本化利息的计算比较复杂,为使读者明了起见,特举一实例加以说明: 鸿欣公司1979年度购置一机器设备,其成本支付过程如下表: 时 间 成 本 金 额 1979年元月 订金 $100,000 2月 其中付款 500,000 3月 支付尾款 400,000 4月 运输安装 60,000 5月 停工 6月 完成试车 80,000 设鸿欣公司仅向合作金库贷款$3,ooo,ooo年利率8.4%,则该公司应行资本 化的利息如下: 月份 月初累积 当月支出款 累积支出 月利率 资本化利息 月底累积 支出款 款平均数 支出款 A B c=A十1/2B D E=c十D F=A十B十E 元 0 $100,000 $50,ooo 7‰ $350 $100,350 2 l00,350 500,000 350,350 7‰ 2,452 602,802 3 602,802 400,000 802,802 7‰ 5,620 1,008,422 4 1,008,422 60,o00 1,038,422 7‰ 7,269 1,075,691 5 6 l,075,691 80,000 l,115,69l 7‰ 7,810 l,163,50l 合计 $1,140,ooo $23,501 1,163,50l (1)当年度实付利息$3,000,000×8,4%×6/12=$126,000 (2)可资本化利息$23,50l。 (3)因为资本化利息未超过实际支付的利息,故应得资本化利息$23,501。 三、得列为费用的利息支出 凡营业上所必须,其利率未超过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最高),且取得合法凭证者, 有下列数项: (一)因购置固定资产向金融机构贷款于取得该项资产后所支付的利息,应以整 用列支。 (二)因进货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以财务费用列支,不得并入成本计算。 (三)购买土地经办妥过户手续后的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 (四)代销商及经销商保证金,事先约定支付利息,并经查明对方有利息收入者, 共利息支出得以认定。 (五)利息支出未依规定扣缴所得税款,除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办理(即补缴 应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外,该利息支付时,仍予以认定。 (六)延期申报加计的利息,调整限额的成本费用所补缴税款加计的利息,以及补 征行政救济确定加计的利息,均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 (七)出租财产所得收取的押金,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规定,按月算销售额,分别 以租金收入及利息支出列帐。 (八)以个人名义借款转贷营利事业运用者,除独资、合资事业以资本主往来处理 外,该事业支付个人的利息,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据并依法办理扣缴者,得列报当年度 费用。 经上述分析与说明后,利息支出的节税规划,笔者以为有下列几种途径: (一)当企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期间(即五年或四年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以 及有前五年亏损可靠扣除时,利息支出应尽量予以资本化,换言之,即将固定资产的 认定时点予以延后,按资产取得是以取得所有权为准,自行建造是以取得使用执照为 准,取得土地是以过户为准,凡此"时点"尽量予以延后,使利息资本化期间延长,增 加资产价值,供嗣后多提列折旧,以期减轻税负。 (二)当企业有盈余年度,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 从而减轻税负、 (三)注意利息支出合法性,即①应取具合法凭证,例如支付金融业利者为金融业 的结算单或证明书,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利息者为收息者的收据,②借入款项应于帐内 载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其利息支出始准予认定,如查无此人,或虚列债权, 以虚报费用漏报所得处理,不得不慎,③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 如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出利息者,对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利息或 其差额,将被稽征机关认为非营业所需且不合理的支出,而被调整剔除,宜特别注意。 (四)独资资本主及合资组织合伙人,支付其配偶的利息,为避免不得列支费用处 理,得采取分别财产制并依法登记,得以列报利息费用,减轻税负。 (五)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例如民间借款),利率如果超过财政部核定利率(即 年利率为19.2%)其超过部分利息不予认定,故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不要向金融 机构以外对象贷款,避免被调整剔除。 (六)个人依法有27万元免税优待,因此企业向员工借款,一方面个人取得的利息 免缴纳综合所得税,一方面企业支付利息得以认列,不失为节税之道。 (七)注意逾二年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应转列其他收入科目,实际给付时,再以 营业外支出列帐。 (八)关系企业相互融资,彼此适用所得税级距税率相同时,可以不计收付利息, 因此可透过利益输送方式,使借款的关系企业,得到无息贷款的好处,从而营运资金 得以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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