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节税
录入时间:2001-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1信息】 再投资退税是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
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将企业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而给予再投资人退还所
得税的优惠。
如何用足此项优惠政策?是每个节税者所关心的。这里要求节税者掌握以下几点
节税策略:
第一,搞清楚再投资退税的范围和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
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应少于5年,只要不少
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税款。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退税款。
第二,尽力满足再投资退税的条件。
条件一: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外国公司,企业从其在华机构、场所
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营业机构、场所,均不属于再投资退税的范围。
条件二:必须是直接再投资,即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直接作为
资本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或用于贸易资金运转等,
以后再用于开办外商投资企业,都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
条件三:必须是确实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取得企业税期的利润;由于
税务机关实际上没有对该项利润征税,也就不存在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
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再投资退税后,自开始生产、
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确认或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
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第三,办齐再投资退税手续。
1.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
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因免税年度
的利润不存在退税问题),不能提供证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合理的方法予以
推算确定。
3.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
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第四,掌握再投资退税的计算。
首先确定再投资额的归属年度,然后根据归属年度确定再投资归属年度的适用所
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然后将各归属年度的再投资额还原为税前利润额,最后
计算退税额。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A企业是设在经济特区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B是A企业的外国投资者。B从A
企业取得利润82万元,直接再投资于A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如果A企业实际缴纳企业
所得税所适用的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在这样的情况下,B再投资的退
款额,按上列计算公式计算为:
82十[1一(15%十3%)]×15%×40%=6(万元)
如果A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缴纳半免纳地方税,在这样的情况下,B再投资的
退税额:
82十(1-7.5%)×7.5%×40%=2.6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