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的节税策略

录入时间:2001-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1信息】 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涉及企 业节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所得税的节税影响极大。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成本、费用 构成,要求节税者对此相当熟练掌握。中国税法、行政法规没有具体的列举可以列支 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的项目,这 样为节税提供了可能,在搞清楚不得列支的前提下,既没有规定可列支,也不在不可 列支范围的列支就是节税。同时还规定了不得一次列支和限定条件列支的项目。仅列 举的项目看,要求节税者划清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收益分配与费用支出的界 线,正常费用与非正常费用的界限。 一、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节税策略 第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节税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固定资产值是随着实体的磨 损而逐渐转移的,其能为相当多的纳税年度提供效用。因此,企业以折旧的形式,分 期列入成本、费用。折旧率越高,成本愈高,成本愈高,应纳税所得额愈小,税额也 就越少。因此,固定资产方面的节税一般是以快速折旧的形式出现。此外快速折旧还 有一个间接好处是加快资金回收,节约了利息支出。 第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节税。 受让,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属资本性质的支出。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 内为企业提供某种权益。因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 为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分配摊入成本、费用,如何摊入,什么时 间摊入都有节税策划问题。一般来说,摊入成本的无形资产费用越平均,越均衡,对 节税越有利,它可以防止某些纳税期内所得大起大落,导致税率档次的爬开。此外, 无形资产转让受让时间选择对节税的影响也较大。对外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转让所得 一般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采用受让单位税源代扣代缴方法,此时转让方可适当降低无形 资产转让价格,以其它形式求得受让方补偿,即可减少预提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三,递延资产的支出与节税。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受益期为若于个纳税年度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 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企业节税者来说递延资 产的支出是冲减利润的手段,支出越多分期分摊的成本愈大,冲减的应纳税额也就愈 少。 二、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第一,资本的利息。 资本是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如果是用借款投入则所发生的利息 支出,应由投资者或股东负担。 第二,各项所得税税款。 各项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是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 成本、费用。 第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损失。 企业因违法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营 业性支出和损失,而是政府机构对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的处罚。所以罚、没损失,不能 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但企业节税者应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某些难以避免 的原因等发生的一些商业性违约、拖久等的罚款,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如果企业 能尽可能地将某些损失进行"包装"是可以达到列支的目的。 第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因偷漏税收被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和未按时纳税被加收的滞纳金,均属非正 常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第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赔偿的部分,因 该部分损失已得到补偿,不应再列为损失。 第六,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尽管这种支出并非营业支出,为了鼓 励企业支持中国境内的公益事业,如为发展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医疗保健 事业和养老院、残疾人福利事业,其捐赠和实物、财产的折价款,可以列为支出,从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由于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得列支。 第七,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与总机构为同一法人实体,分支机构运用总机构的 产权从事生产、经营,是企业自有资产的运用,不存在使用权转让问题,不得列支使 用费。 第八,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能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因为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医疗保健养老退休等福利费:应当遵从中国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支付。其在中国境外的社 会保险费不能列支。 第九,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关联企业间的关系为法人与法人的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商业财务关系应按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应因资本或管理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摊计行政管理费, 因此,如果发生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列入 成本、费用和损失。 第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法及其细则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涉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限定,总的 原则是允许企业扣除其进行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不允许扣除与生产、 经营无关的支出,也不得列支。如属于股东或投资者本身的开销,就不得列为企业 的费用或损失。 三、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与节税 第一,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节税策划。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 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节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 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后,可以列支,就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 第二,借款、利息支出的节税策划。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 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节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和包 装使它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条件一: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条件二: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条件三: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节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节税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 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在该项资 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 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 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第三,交际应酬支出的节税策划。 交际应酬费的节税策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 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一般来说,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行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 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部分, 该部分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因此,对节税者来说, 1500万是应当记住的关键的临界点。 旅店、饮食、娱乐、运输、金融、租赁、修理、设计、咨询等行业,以及其他服 务性行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业务 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以上的,其超过部分交际应酬费的列 支,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的总额的5‰。 如果既有产品、商品销售,又有服务性业务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 收入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如销货收入与业务收入划分不清,可按主要经营 项目所属的行业确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