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保险公司的税收利益(中)
录入时间:2000-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0信息】 保险公司同其他企业一样,赚了钱要缴所
得税,提供保险劳务要缴增值税或普通销售税,也许在资本注册时,还要缴资本税。
由于各国政策目标的不同,公司税与劳务税的计征规定也互有差别。就公司所得
税而言,税基的确定通常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应当计税的收入项目;(2)免予计税的收入项目;(3)准予扣除的费用项
目;(4)税收的优惠政策。比如有些国家规定营业性的保险收入要征税,政策强制
性的保险收入免税等等。
对保险业影响较大的是对保险劳务课征的增值税或普通销售税。这些税种属于间
接税的性质,税收负担通常包含在向客户收取的保险费中,转嫁到千千万万投保者的
身上,所以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保险公司最好设在免征间接
税的地方。所得税缴纳的依据是盈利额,税负轻一些,资本回收率就高一些。而太高
的间接税,将使大量的客户放弃投保的意愿,使生意难做。
我国营业税规定的课征对象是销售应税劳务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税
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
服务业。
保险业属于课征营业税的对象。保险这一税目被注释为: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
的保险基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一项经济事业保险。按保险的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
保险业的征税范围指纳税人经营的国内保险和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所收取的保费。也就
是说课征营业税的税基是保险费的毛收入。但分保的收入要扣除,以免重复计税。
世界各国对保险劳务是否免征增值税的观点并不一致。
欧洲共同体于1997年5月17日发布的权威性的关于增值税第6号指令的第
四章第13条“其他免税”条款中指出,在不违反共同体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成员国
可对一些项目实行免税,一共包括7项,其中第1项便是保险和再保险交易,包括保
险经纪人和代理人提供的有关劳务。
新西兰经过长期辩论之后决定只对火灾保险和普通保险征税,国外分保可以剔除,
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准予扣除。
希腊则视不同的保险业务税率分别为3%、8%和18%。
韩国对保险费课征0.5%的较低税率。
哥伦比亚保险费的税率为15%,但人寿保险不征税。
比利时对保险劳务课征增值税,但从事保险经纪的免税。
意大利1971年开征增值税,但将银行、保险、医院、学校、不动产租赁等排
除在课征之外。德国、卢森堡、西班牙、英国等也对保险业劳务免征增值税。
总之,世界各国对保险劳务收入课征流转税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免税;
第二种课征增值税;第三种征普通销售税。因为流转税是保险费成本构成的一部分,
免予课征或只征以轻税,对建立保险企业肯定是有好处的。
不过,在税收筹划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许许多多大型公司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
它们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自己控制的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以谋取更大的经济及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