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筹划最合理大家都可来说话
录入时间:2000-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0信息】 《中国税务报》7月5日筹划周刊7版刊
登了王国林的《抵账小汽车销售有学问》一文后,一些读者来信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湖南省株洲市读者陈子龙寄来题为《税收筹划不能只有税学问》的文章,指出《
抵账小汽车销售有学问》中提出的方案,即把抵账收回的小汽车暂时不出售,作为固
定资产入账,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出售,使销售小汽车的增值税税率由17%变为6%,
从而降低税负的方案仅从税上考虑,是成立的,但如果考虑到其他费用,则存在问题。
该方案忽略了企业在办理小汽车转籍、过户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如已使用小汽车转让、
过户时应支付车辆交易费、价格评估费等费用。此外,不同的地方对旧车的过户、转
让还会有其他费用,有时这些费用是较高的。同时,汽车的转让、过户也会耗费大量
的时间和精力。
四川省剑阁县读者苏志荣来信说,纸箱厂向调味品厂销售纸箱,收取的价款中即
含有应由调味品厂承担的增值税税金,但因为纸箱厂没有收回货款,该部分税金就由
纸箱厂自己承担;纸箱厂通过以物抵账的方式收回货款,因收回的是非货币性资金,
其必将抵账物变现。根据税法的规定,则需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款,因而纸箱厂一笔
买卖就缴纳了两次税。按照该筹划方案,纸箱厂至少重复缴纳了1.32万元的税。
因此,苏志荣建议,纸箱厂最划算的做法是将调味品厂同意抵账的小汽车不过户、不
作固定资产入账、不转移汽车所有权,而是同调味品厂共同努力为小汽车寻找买家,
一经兑现,则以调味品厂为销售方将小汽车卖出。纸箱厂从销售款中将货款收回,这
样纸箱厂就不用承担1.32万元的税款,纸箱销售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也有了出处。
笔者认为,此种方案当然很好,但关键问题是必须能找到买家,这有一定难度。
此外,江苏姜堰的秦进、贵州福泉的刘武武、资溪县的陈建山、曾资花等读者也
提出了类似的意见和建议。他们在来信中指出,做税收筹划,首先对税收法规必须有
全面、准确的了解,同时还需具备工商管理、财会等方面的知识。而对税收法规的全
面了解是非常困难的,必须注意税法的变更。像《中国税务报》6月7日七版《用现
金隐瞒未付账款不可取》一文中就没有注意税法的前后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
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对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予承认,并应在进项发票上注
明,以后不得进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此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
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中已被删除,但也没有明确说明
出现提前抵扣进项税额时该如何处理。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咨询,出现提前抵
扣进项税额时的正确处理方法是:该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在货款付清
后可以进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江苏江都的朱佐军、刘爱民,内蒙古的李书城、赵子富等读者对7月19日《增
值税筹划的几种基本方法》一文也提出了意见,他们认为,仅从增值税来讲,“视同
销售”确实可以采取记销售收入并且计税,也可以采取不记销售收入直接计税的方式。
但作为企业,还涉及企业所得税,这样在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计税所得
额。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记销售收入并计税,同时相关支出也按销售价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