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控股公司的税收利益(下)
录入时间:2000-08-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0信息】 上文讲到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可以获
得税收利益的第一点是少缴预提税。国际控股公司第二方面的好处是,对跨国公司起
着累积境外子公司利润的蓄水池作用。
由于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它除了在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以外,税后的所得
不汇回,母公司就不必缴纳这部分收入的所得税。这在国际税收上,称为递延税收。
假定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而是汇到控股公司,如果控股公司又设立在低税管辖权、
或者税率低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国家(地区),大量的税后所得所应负担的税收将滞
留下来成为纳税人一笔可观的无利息资金。控股公司还可以替跨国公司将这笔资本再
投资于税负较轻的项目上。
第三方面的好处是可以增加税收抵免限额。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企业来源于境
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
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国所得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即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
在境内计算抵免时,要受到“限额”的控制,在境外所得税率高于国内所得税率的情
况下,多缴纳的这一部分外国所得税不予抵免。
不过具体的抵免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综合法,即不分国别加总计算;
有的国家采用分国法,即一个一个国家分别计算;有的国家采用分项法,按不同收入
项目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我国是实行“分国不分项计算”的国家之一。
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后,可以把原来由子公司分别计算税收抵免限额,改变为
综合计算,一般而言,综合法要比分国法得到更多的抵免限额好处。
例如,一家英国公司有两家子公司,一个在德国,一个在巴哈马。德国课征预提
税税率最高可达到50%,而巴哈马却免予征税。这样英国母公司收到德国子公司和
巴哈马子公司的股息收入后,在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时,在德国缴纳的税款可以在
英国35%的税率范围内得到抵免,超出35%部分的税款则得不到抵免。如果英国
这家公司在法国设立一家控股公司,把德国和巴哈马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都通
过控股公司支付,便得到原先分国计算抵免限额得不到的好处。
另外还应当看到,国际控股公司除了有“节税”的好处,还有一些非税利益,最
明显的就是回避外汇统制的约束。在外汇管理比较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一个控股公
司,在那里累积境外所得或通过那里进行再投资,可以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国际控股公司设置的理想地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免除外汇的统制管理;
2.对非本国居民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或只课征低税率的预提税;
3.对于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或只课征低税率的所得税;
4.资本利得免予课税;
5.对外缔结税收协定含有减征预提税的条款;
6.政府法规对从事控股公司的业务不加限制。
诚然,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同时具备上述六条理想的条件,因此设置控股公
司时要加以斟酌衡量,也可以考虑在多个地方设立控股公司,各个控股公司或着眼于
税收协定利益,或着眼于预提税优惠,或着眼于其他,以充分得到“节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