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注意事项
录入时间:2001-0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3/2001信息】 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对外采购过程中,有固定资产,有原材料及辅助
材料等货物需要运回,所付运费为混杂运输费,支付运费10万元,对方是个体运输企
业。结果回来享受7%运费抵扣时受挫。
分析:
1.我国现行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时支付的运输费
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
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除此核定之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
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
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
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3.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
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
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等,否则不予抵扣。
据此,我们认为,本案中抵扣受挫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
①固定资产的采购或销售的运输费是不能抵扣的,然而在本案例中有固定资产装
在原材料之中,导致运费项目不清。
②发票出了问题,不是什么单位的什么发票都可以享受抵扣的,本案中的个体户
所开的运输费发票很可能不符合抵扣对发票的要求。
③发票中各项要填写清楚,甚至要求开发票的运输方的配合。
点评:
通过本案例说明企业购销人员在对外采购或销售中所面临的运输费支出有一个税
收筹划问题,不注意就可能导致无法抵扣,从而使企业遭受不必要损失。本案例再次
说明采购人员必须懂财务,懂税法,否则开回来的发票也不能抵扣,企业领导人应有
意识地组织采购人员学习税法,此外,在必要情况下,还应聘请有关税务专家对签订
的合同、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是否存在"税收陷阱",尽
量避免企业由于不懂涉税合同而导致企业多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