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预提税说"再见"
录入时间:2000-12-19
【中华财税网黑龙江12/15/2000信息】 案例:
甲国国内税法规定对其从境内汇出股息等须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国内税法对
同类所得规定的预提税率为30%,甲国和乙国于某年签订税收条约,规定发生在签约
国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以协调甲、乙两国政府的税收利益关系。某跨国
公司A总机构设在丙国,其拥有甲国B公司50%的股票。B公司当年所得税后利润为100
万美元,则须支付丙国A公司一定的股息,股息在汇出之前须交纳20%的预提税。为
了减轻税负,跨国公司A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筒,地址显示A居住地为乙国。根据甲、乙
两国的税收条款,对于B公司从甲国汇给A公司的股息并非按一般预提税税率20%征收,
而是按条约限制税率5%来计算应纳税额,税负大大减轻。
分析:
此例中A公司采用租用邮筒的方式冒充乙国居民,滥用甲乙两国之间的税收条约,
使B公司逃避了一定的税款,由于A公司的总机构设在丙国,按照A公司真实的居民
身份,其应为丙国居民。所以B公司对其汇出的股息应按一般办法处理,交纳20%的
预提税,税额为:100×50%×20%=10万美元。这就是说B公司在汇出股息时应纳10
万美元的预提税。然而,由于A公司冒充了乙国的居民身份,所以在税务处理上对汇
出股息以税收条约规定的税率5%计算纳税额。税额为:100×50%×5%=2.5万美
元。经比较可经看出,B公司缴纳的预提税减少了7.5万美元。税负减轻了75%,跨
国纳税人从中获得极大利益,而B公司所在国甲国政府损失了7.5万美元的税款。
点评:
各国利用地域管辖权对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如股息,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需征收预提税,在没有税收协定的前提下,税率在20%
以上,如荷兰、日本、芬兰等国的预提税率均为25%,美国为30%,法国对股息为25
%,对贷款、债券、证券利息为45%,对特许权使用费为33.33%,意大利对股息为
32.4%,墨西哥对股息为55%,瑞典为30%,英国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为30%,秘
鲁对股息为30%,对特许权使用费为55%。中国预提税率为20%,若有协定为10%,
因预提税是就所得征收的,不作任何扣除,所以在两国间没有税收条约或协定相互降
低预提税的情况下,税负是不容忽视的。
案例中采用滥用协议的方法逃避了一定税收。其实这是一种利用两国税收征管过
程之中的漏洞来减轻自己一部分税收负担的方法。
另外,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也可以逃避预提税,例如,甲国A公司是乙国B公司的
母公司,B当年盈利中应向A支付100万美元的股息,乙国预提税税率为20%,即B应向
乙国缴纳预提税20万美元。B可以利用转让定价,避免这笔预提税。B公司可将一批为
A公司生产的价值为300万美元的配件以24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A公司,以低价供货来代
替支付股息,若A所在的甲国公司税高,也可以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转到第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