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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大户将遇难题——析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所得税新规定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对于一些身为广告大户的上市公司来说, 国家税务总局12月初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根据 这份文件的规定,从今年起,企业每年广告投入金额超过销售收入2%以上部分将不 能税前扣除,但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分摊结转;对于在非媒体的广告性 支出和业务宣传费更是规定了不得超过销售收入千分之五的范围。   广告费用作为营业费用的一项,一向是在税前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扣除,而按照这 份新规定,超过销售收入2%的广告支出将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显而易见,对于那 些广告费用低于销售收入2%的上市公司,其税后利润不会受到影响,但对那些广告 投入较大的企业,这份规定的影响也许将是致命的。   假设某上市公司2000年销售收入38亿元,广告费用是10亿元。如按以往抵扣办法, 该公司10亿元广告费用支出均不需纳税,可实现净利润1.6亿元。但根据新办法, 按公司销售收入的2%计算,只有760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剩下的9.24亿元则必须交 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该企业还得补交所得税1.39亿元。 按照这个规定,该公司全年的净利润应调整为0.21亿元,不及原净利润的15%。而 按33%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该企业将会出现巨额亏损。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规定中还补充了“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分 摊结转”,这一规定是什么含义呢?平安集团注册会计师李佩峰解释道:“无限期分 摊结转的含义是这样的,你今年做了3%的广告,超额的1%今年得纳税,但如果明年 你只做了1%的广告,那今年的1%可以延至明年扣除,如果明年仍然超额,那么两年 累计,无限期顺延至有差额的年份扣除。”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某一年度广告投入超 标的企业,根据这条规定,可以通过先征后返的形式,在企业以后广告投入较少的年 度,减少企业的税收。但对于那些年年广告投放额远远超过2%的上市公司,这一规 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这份规定一出台,便在企业界引起很大争议。有企业人士认为,广告投入是企业 的一项自主的营销活动,这份规定虽然能够使税务总局短期内多收到一些税,但从长 期来看,如果企业营销投入的不足影响到企业的销售状况,税收并不会增加。但对这 项规定的分歧主要还在于投入比例的认定上,有企业人士认为对不同产业、行业的企 业,甚至同一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广告的投放差异很大,如果对所有的企业都按照 2%这个比例来划定,对有些广告投放长期比例都很高的企业是不公平的。虽然在规 定中也有例外条款,允许特殊行业、特殊原因可以例外,但等待审批的同时也可能使 企业贻误商机,并可能产生腐败。   而国税总局表示,出台这一政策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企业无限制将各种支出摊 入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二是广告培育企业或产品品牌,这属于 无形资产,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文规定用于无形资产的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通证券财务部注册会计师何敏也认为税务总局的这个规定从财务的角度来看, 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广告投入对企业来讲,是一项长期投入,其效应不仅可以在 当期体现,也可以在以后的会计年度对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从这点来讲,有些类似无 形资产的形成,所以可以将其同以后年度的收入相配比,放到以后年度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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