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解析篇):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原则

录入时间:2004-08-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0/2004信息】 (五)税收筹划的原则   1.不违法原则。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税收及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为 基础。税法方面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现行各种税法(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会计方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若干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等为法律 依据,要在熟知税法和会计处理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 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 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 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交税款,在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 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科率 (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合销售行 为时,要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现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 核、妥善保管发票至关重要,对纳税人来说,这都是保护性的举措,否则,不但不能 减轻负担,还可能加重税负。   3.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 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 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与出口退税时间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则,程序性税法与实 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在进行一种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 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求整体税负和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 彼、前轻后重。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 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另一个角度看, 税收支付的减少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某些设在我国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用 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高税区,为的是逃避外汇管制,追求集团总体 收益而非税负最轻。最理想的当然是“节税”增收,如果有多种税收选择,总体收益 最多而纳税并非最少的一种方案,也应视为理想的方案。就是说,税收筹划要算大账。 选优弃劣,避害取利,始终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原则。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