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解析篇):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产生的客观条件
录入时间:2004-08-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0/2004信息】 (四)税收筹划产生的客观条件
税收筹划之所以产生,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可能是由于税法及有关方面的法律不
完善、不健全,也可能是国家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来照顾某个行业、某个地区,故意给
纳税人一个选择的余地或者空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税法本身是明确的,而纳税人
可能通过某种转化或者变通,使一笔业务变成了另一种业务,由此获得较低的税收义
务。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
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炼为原则,不能包罗万象,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
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制度
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
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收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
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
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生产
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税收筹划成为可能。这也
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节
税的目的。
具体来说,促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客观条件是:
1.地区税收优惠的制定,往往会成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天堂”。譬如,
对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作的税收优惠及减免照顾,常常使人们利用这些税
收优惠及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例如,某市有高新技术企业原座落在老城
区,为了享受优惠税收待遇,该企业联合其他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重新注册一新企
业,新成立的企业可以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所以该企业将老企业注销,
或者干脆把它转变成新厂的一个生产车间。
2.联营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给纳税人利用关联业务转移税负带来机会。一般
的做法是将高税负向低税负转移。有时候,纳税人还会制造联营企业,即在低税负地
区办企业,然后通过转移定价实施税收筹划。
例如,一个生产、销售的工贸联合体以一个独立法人的身份出现,当生产企业享
受的税收待遇重于销售企业适用的税收待遇时,该联合体就必然会努力将生产利润转
变为销售利润;反之,销售企业也会将它的利润转移到生产企业中去。
3.名义税负过高。税负的高低往往通过税率表现出来,如果税率较低甚至很低,
国家取走税款对纳税人来说无关痛痒,自然就不会使纳税人绞尽脑汁去研究、实施税
收筹划。由于税率过高,纳税人的收入中有较多的部分被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拿走,可
能引纳税人的反感和抵制。特别是当边际税率过高时,避税现象更容易发生。边际税
率高是指在实行累进税率制度下,税率随纳税收入级距的增高而以更快的速度增长,
也就是说多收入的增长速度抵不上多纳税的增长速度。纳税人避税的措施:一是在收
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不再工作或减少工作的努力程度,以免再增加工作获得的收入中
有较高的部分被税收拿走,这一点当纳税人收入水平处在税率变化级距临界点时十分
明显。二是进行收入或利润转移,降低自己的应税收入档次,减少纳税额,高税率往
往成为导致纳税人避税的加速器,纳税人不堪重负,不得不为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
开辟各种减轻税负的途径。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正从避税走向更高层次的税收筹划。
4.税法细则在内容上具体、详细,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由于税收筹划正在
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为了使纳税人少钻空子,税
法细则的规定都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具体,致使一些发达国家的税收条例、细则多达
上千条,洋洋数万言。然而,由于税法细则永远不会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方面都十分
全面而又详尽地予以规定和限定,它的完善及全面只能是相对的。政府制定详细的税
法细则并不能把税收筹划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能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
再调整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5.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量佳课税对象。课税
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对收益额课税、对行为课税、对财产课税。
由于对课税对象确定口径的不同,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纳税额也就不同。对大多数纳税
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如果国家
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成为促使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躲避税负
的依据。例如,国家规定财产税的税负过重,使财产所有人纳税后的收益达不到社会
平均利润水平,就会促使财产所有人出售财产转为租入财产,进而躲避过重的纳税义
务。再如,纳税人对资本结构的选择。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
自有资本(权益),另一部分是借入资本(负债),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能作为费用
列支,只能在缴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利息支付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
得中允许扣除。这时,纳税人就要认真考虑,是多用自有资本好,还是多利用外借资
本好。假定有一家公司需要投资100000元,预计可获收益20000元(支付
利息和所得税前),所得税率33%,如果通过发行收益率16%的优先股筹集自有
资本,由于股息不能在税前列支,该公司税后所得13400元(即20000-
20000×33%)不足以支付优先股16000元的股利(即100000×
16%),所以这一方案是不可取的。如果举债筹资,利息支付16000元(即
100000×16%的市场利率),税前列支后,税后所得还有2680元[即
(20000-16000)×(1-33%)]。后一方案当然优于前一方案,纳
税人就会义无反顾地选择举债办法筹资,既向国家交了税,也减轻了自己的负担,可
以视同为税收筹划。
6.不同经济业务的税收待遇不同,激发纳税人“变通”业务以降低税负。税法
是按照经营方式、经营形式,以及经济业务的实质据以课税。不同的经济业务其税收
待遇必然不同,如果能采取某种“变通”达到轻税的目的,纳税人便会自发地开展
“变通”筹划。
举例说明:现行税法规定,职工的集资利息应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据此,纳税人就可
能将集资利息变通为工资来达到轻税。例如,某企业按15%的年利率向职工张某集
资10000元,本年应支付利息1500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000元。职工
张某的月工资为600元。针对这种情况,企业财务人员就会建议公司负责人,将集
资利率降为5%,支付利息5000元,剩余10000元利息采取增加职工工资的
方法解决。这样张某月工资将达到1433元,全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433-800)×10%-25]×12=460元,利息税=5000×
20%=1000元,合计应纳税1460元。职工张某的利息虽然减少了,但工资
收入增加了,其收入总额并没有减少,而税收却减少了3000-1460=
1540元。另一方面,按照15%的利率还须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集资利
息降在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以下,则无需调整所得。无疑,这一“变通”对职工对
企业均是有利的。
7.征收方法上的漏洞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以个体工商户为例,税务部门
对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一般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其原因是个体工商户缺乏建账建
制的能力,不能准确提供计税依据,只能采取这种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
私营经济高速发展,从业人数众多,要想把这块税收征齐征足,而且要做到“税负公
平”,实属不易。这一现状恰恰让众多的个体户钻了空子。许多个体户具备建账能力
的不再建账,有的合伙性质的个体户即使建了账,也故意不提供给税务部门,结果反
而获得了较低的税负。当税务机关面对这一客观现实束手无策的时候,你不得不承认
这也是一种“税收筹划”。
凡此种种,由于国家税法不健全、不完善(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也不可能健全和
完善),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国家只有承认它、正视它、研究它,才能尽快完善税法、
堵塞漏洞,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税收征管。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减少税法纰
漏,减少筹划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两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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