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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七、减免税优惠   目前房产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 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 房。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 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4.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 用房屋。   5.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是: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 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 征房产税。   (3)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 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4)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 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凡是在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 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 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 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 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6)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 免征房产税。   (7)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 免征房产税。   (8)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地下人防设施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9)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 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8.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 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 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不征收房产税。   9.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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