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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土地增值税——减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六、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 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 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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