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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资源税的筹划——纳税期限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八、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根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应缴)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天、3天、 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一般情况是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短,反之则 越长。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例如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 算缴纳资源税。对资源税的报税期限规定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 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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