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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资源税的筹划——纳税地点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 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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