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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资源税的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 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 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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