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资源税的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
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
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