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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的纳税法规——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九、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具体如下: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 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 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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