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的纳税法规——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九、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具体如下: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
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
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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