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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的纳税法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 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非常重要, 说明纳税义务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两方 面: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 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 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 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 天;   3.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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