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的纳税法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
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非常重要,
说明纳税义务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两方
面: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
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
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
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
天;
3.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