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企业设立纳税筹划方法——从属机构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二、从属机构的筹划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先设立从属机构。
从属机构的形式有:办事处、分公司和子公司,对这些形式从属机构的不同选择,
决定着企业整体税负的低不同。
(一)从属机构的静态筹划
办事处、分公司和子公司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税收上各有利弊。从法律上讲,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和办事处是独立法人,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
1.设立手续不同
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相对复杂,开办费
用也较大;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2.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应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
法人企业,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果有盈亏的,分公司或总公司可以
相抵后才交纳所得税,使当期税负相对较轻。
3.税收优惠不同
子公司和分公司、办事处的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和
办事处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包括免税期、优惠税率等
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后者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如我国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等优惠
政策,则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二)从属机构的动态筹划
在从属机构静态筹划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进行动态筹划,即在不同的经营
时期设立不同的从属机构。例如,在生产经营初期先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待生产经
营走上正常轨道后,再改为设立子公司,因为在设立初期,其产生亏损的可能性极大,
这时,采用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形式进行经营活动,如果其经营亏损,则可用来抵减
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总公司当期应纳税的所得额。待生产经营走上正常轨道出现
盈利后,改为设立子公司,则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假如在设立初期便注册为子公司,则亏损无法当期弥补,即使经营出现盈利,也由
于盈利不多,而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绝对值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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