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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

录入时间:2003-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3信息】 第六节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部分。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裁决的起诉活动。   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权威部门提 供的数据,在《行政诉讼法》出台前的1988年,我国共发生税务行政诉讼案件66起, 2000年为196起,2001年为354起,2002年达586起。从审理结果看,1988年的税务行 政诉讼案中,税务机关胜诉的约占91%,败诉的约占9%;到2002年,税务机关胜诉 率降至65%,败诉率上升到35%,可见,纳税人只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肯定能 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 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 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 状,起诉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原告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职业、工作单位和 住址;原告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的名称、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等。   (2)如果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地址等。   (3)被告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是否经过税务机关的复议、复议决定的内容及接到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6)签名盖章及提起诉讼的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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