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录入时间:2003-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3信息】 二、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请求行政赔偿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落实。行
政损害的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有两个途径:一是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是对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向行政机关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
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请求行政赔偿的顺序,即先由税务行政机
关做出赔偿决定,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处理行
政损害赔偿案件可适当调解。
(二)行政损害赔偿诉讼
行政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基本相同,行政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也是
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责令有事故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
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损害是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第
三人造成的,行政赔偿诉讼应转为民事损害诉讼,以该第三人作为被告。如果虽有第
三人的原因,但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仍有责任的,那么该第三人就应作为税
务行政诉讼赔偿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用调解也可
直接判决维持或者改变行政赔偿决定。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素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损害赔偿要有赔偿的事实存在。行政赔偿以相对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无损害即无所谓赔偿。如果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具体税收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
但相对人并未受到实际损害,那么税务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仍然不能构成。
(2)行政赔偿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为前提。行政违法不仅指适
用行政法规的错误,也包括违反其他的法律、法规,行政行为不当主要是指认定事实
有误、处罚有失公平等。只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了相对人的
损害时,行政机关才负行政赔偿的责任。
(3)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对人遭受损失
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只有造成相对人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由行政行为的违法或
不当引起的,行政机关才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
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失职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也就是应
当做而却不做而造成的损害,如拒绝发售发票,造成相对人的损失等。二是用越权行
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害。三是因滥用职权造成相对人的损害。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
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
是说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从它们的财政计划中列出属于赔偿费用的部分,并
从中列支。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与税务行政诉讼一样,还有如下注意事项: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应当委托我国律师机构的律师,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递交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
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
中规定的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
由双方承担。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
自动撤诉处理。
(3)行政诉讼期间,从审理开始之日的次日计算。期间不以当月的第1天计算时,
1个月为30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可以依次顺延。期间
不包括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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