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和作用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
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纠正;上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
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税收补救制度。在这里我们要
明白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和作用
税务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复议相比,有如下特点:
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税务争议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的
过程中,就税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就是税
务争议,税务行政复议的任务就是解决争端,纠正下级税务机关错误或不正当的税务
处理规定,维持税务机关的正确处理决定,从而保证各级税务机关正确行使征税权和
行政处罚权,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以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
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为前提。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必须是税
务机关已经做出了处理决定,如果税务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就不能提起复议。
(2)必须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3)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只有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做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才是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抽象行为持有异议
的,不能申请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依申请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只能由当事人提起,上级税务机关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当或违法,应当按行政监督程
序纠正下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
4.税务争议的复议审理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
5.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及审理原则上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6:税务行政复议一般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论时,
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例
外,必须经过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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