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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划分。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它包括常设的“税务行政复议 办公室”和非常设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两部分。具体的管辖原则是: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 政复议。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 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 府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 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 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 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 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 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 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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