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发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领使用,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购领使用,从行业划分来讲,它是工业、商业企业
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配劳务使用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计税资料者。
2.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者。
3.有下列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者;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者;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
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等
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使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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