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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税务登记有关法律规定——开业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第二节 税务登记有关法律规定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项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 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 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企业、企业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负有纳 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有 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非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 使用税的以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 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 告。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注意:(1)在期限内办理(30天);(2)提交《申请税务登记报 告书》写明申请原因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3)提供办证的资料(①执照;②合 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身份证;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⑥法人和董 事会成员名单;⑦住所经营场地证明;⑧代理协议;⑨其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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