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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 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 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 为参加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 是被申请人;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最 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征、代缴税款的行为不 服申请复议,该委托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 是被申请人。   3.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 织。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是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税 务行政复议第三人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   4.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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