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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发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发票开具的要求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六、发票开具的要求   (一)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 票,如果未发生经营业务则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未经 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开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倒买或 者出卖发票(包括出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发票开具的时限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 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 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的为收 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 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 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   (三)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具,有些省(直辖市、 自治区)级税务机关规定仅限于在本县、市内开具;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税 务机关虽然规定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跨县、市开具,但附有限定条件。任何单位 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 入国境。   (四)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用票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 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即税务机关批准的在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电子计算机开 具的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五)发票的填写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即必须做到按 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或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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