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发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统印发票购领方式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五、统印发票购领方式
现行税法规定,发票的购领方式主要有,批量供应、交旧购新和验旧购新三种方
式。
(一)批量供应
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业务量对发票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期内合理领购数
量,用量大的可以按月提供,用量不太大的可以按季领购,防止其积存较多发票而引
起管理上的问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
人。
(二)交旧购新
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再购领新发
票。主管税务机关对旧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主要看其存根联是否按顺序号完整保存,
作废发票是否全份缴销,填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等等。
(三)验旧购新
这种方式与交旧购新基本相同,主要一点区别是税务机关审核发票存根后,由用
票单位自己保管。后两种方式,适用会计不健全规模小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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