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发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发票的作废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七、发票的作废
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发生填错、误填等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可在原发票上
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而开红字发票
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
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开具专用发票填写
有误,应当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
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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