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合同设计——别忘税收
录入时间:2003-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3信息】 第六章 纳税筹划--其实功夫在税外
虽然纳税筹划是关于税收的筹划,但这并不说明筹划的着眼点主要在税收上面。
筹划应在税收法令、法规中寻求答案,但更深的筹划含义却在税法之外。
第一节 合同设计——别忘税收
合同的设计牵涉到很多法律问题,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关于这方面的考虑较多,
但很少注意到合同设计与税收有着极大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在合同签订完之
后,纳税人追悔莫及,因为这里面有很大的税收陷阱。但这时后悔已经来不及了,因
为合同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不经合法程序不能修改。因此,我们提醒纳税人注意,
合同设计之时千万别忘了税收。
一、采购合同
企业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原材料和固定资产的采购。通常,采购
合同会出现如下条款: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这种条款就有一定的税
收陷阱,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付完全
款,而这根据合同将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从而影响税负。其实这里的筹划
很简单,只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就不会存在
这样的问题了。
采购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对不同的纳税人,而税法对于不同的纳税人有着不同
的规定,如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货物就没有办法抵
扣税款。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确定各具体的款项都包含什么内容,
税款的缴纳如何处理。如通过谈判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压低一点。
二、销售合同
企业在进行货物销售时,一般的做法都是将发出商品全额作为销售处理。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即发生,应当缴纳增值税。实际
上,并不是所有商品的销售都采取现销方式。可能有些商品发出后许多年才能够收回
货款,甚至个别商品的销售货款出现坏账、呆账,这样,销货方就白白地垫付税款。
实际只要将合同条款改为:以实际支付数额作为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未支付
部分作为借款,按期支付利息,则问题迎刃而解。
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
条件。纳税人如果选择未收到货款不开具发票的结算方式,就能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即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量采用支票、
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
收款结算方式。
除此之外,销售货物时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方式也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销
货方应该在合同上将包装物押金和货物销售款项分开计算,否则就有可能多缴税款。
另外,使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金额应该分开核算,尤其是在销售货物中包括免税项目时。
三、企业重组合同
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合并与分设,兼并和收购是其常见的两种形式。在并购活动
中,比较容易解决的是债权债务问题,这些问题在并购合同中通常会比较明确地加以
规定。很容易忽略的一点是税款归谁负担往往没有相关条款加以规定。而税款既不能
归为债权,也不能归为债务,这往往会导致收购方无益地负担税款。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还应注意并购中的支付方式。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如果收购
方用现金或公司债券支付,则被购并公司股东收到现金时应立即纳税;但如果收购方
用其有表决权的股票支付,则被合并公司股东在收到收购公司股票时可以免税,待股
票出售后才计算损益,并作为资本利得缴纳税款。因此,支付股票对被兼并公司的股
东来说,可以得到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
四、劳动用工合同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
部分不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与个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最好不要将全部支付额
用工资的形式在合同上加以确定,可行的做法是将工资分为几部分。如将工资分为基
本工资和津贴两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津贴可以固定下来,还可以留一部分以加班费的
形式出现,这样企业便可以加大扣除额,减少应缴税款。工资支付的另一种形式便是
直接给职工提供福利。福利的提供,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而且可以减轻职工的
税负。此外,职工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支付方最好在合同上确定下来。最后,
在劳动用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奖金支付方式,避免奖金的支付过于集中,从而使奖金
适用较低税率,也是很好的纳税筹划方法。
对劳动用工合同的筹划,还包括签不签订合同。对于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与
劳务报酬所得,虽然个人所得税法有着不同规定,但在实际征管中对两者之间的划分
却并不明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如果个人与单位签订有劳动用工合同,则单位支
付的报酬为工薪所得,反之则为劳务报酬所得。众所周知,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
所得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这时单位和个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签订或
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两者之间的划分还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如北京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大多数单位实行按月人均扣除66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而
对劳务报酬则允许据实列支在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发现,有的企业为减轻
税负将付给雇员的报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另一部分作为劳务报酬。
五、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都会涉及到利息问题,而利息的获取方应该就利息金额缴纳税款。
利息税款的支付方如果在合同加以明确,则可以减少经济纠纷。
个人借款合同的纳税筹划也应该注意明确利息税款的支付方,其实借款利息的支
付完全可以不在合同上表现出来,而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比如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或
帮助,无偿提供劳务等。
六、劳务报酬合同
目前,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是: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为X元,费用由
乙方自负。其实,这种条款不利于节省税款。假定某个人共获得劳务报酬50000元,支
付交通费、食宿费、调查费等费用20000元,实际只获得30000元的收入。但按照税法
规定,应该按5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同条款改为: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为
X元,费用由甲方支付,则上例中全部劳务报酬变为3000元,个人只需就30000元收入
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费用的分散有利于企业的抵扣,如果劳务报酬的提供就在企业
内部,企业提供食宿和办公设备应该相对比较方便,也不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
劳务报酬合同设计的第二个技巧就是合理地安排支付次数。我国税法虽然对劳务
报酬所得实行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因
此,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个
重要特点就是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越来越大,
所以,分散收入就可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
七、印花税涉税合同
根据税法规定,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
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款。很显然,
减少转包或分包次数可以减轻税负。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
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
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租金标准却无租赁期限。税法规定,对于此类合同,可在签订
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因此,纳税人在签订这类合同时
一定要注意,无法确定金额时,千万不要牵强地确定较高的金额。印花税中规定了一
系列合同的免税政策,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无疑可以减轻税负。比如国家指定的收购部
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等。
但是要注意的是,无法兑现的合同照样要征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与
合作方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有相当一部分
合同无法兑现,半途被终止或作废。对于这些作废的合同,很多纳税人认为不用缴纳
印花税,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
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画并画销。也就是说,无论该
合同是否履行,只要书立就应当及时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免税的情
况除外)。
八、土地增值税涉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有住房,经向税务机关
申报批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
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如果某纳税人的原有
住房离居住满3年或5年不远,则可以考虑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住房租赁合同,直到
满3年或5年,另一份则是转让合同,具体转让日期从满3年或5年时起,这样就可以减
轻部分税负。
另外,合同违约时税收归属的确定对于纳税人的税负也有一定的影响;能够当面
解决的经济事务一般不签订合同,以减少应纳税额;个人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赠与可
以采用隐形赠与法,即不进行产权转移,而只是将不动产交与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
以避开契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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