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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我国纳税人拥有的权利

录入时间:2003-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3信息】 二、我国纳税人拥有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之一, 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目前纳税人大都知道自己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 是普遍不太了解自己作为一个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其实,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很多法 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 简称《国家赔偿法》)等,都规定了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并告知纳税人如何行使这些 权利。纳税人应该熟悉自己有哪些权利,并充分享受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这 不仅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且还可 以让我们通过监督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促使执法者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于己、 于国、于执法者都是有益的。因此,除了搞好日常的生产经营外,纳税人还应该学点 法律知识,多长一些见识,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纳税人。 (1)了解税法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政策法规,普及 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延期申报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为不可抗力 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 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延期纳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1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如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短期贷款拖欠等),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 以延长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 面申请减税、免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机关审批。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 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 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 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6)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 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7)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 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 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实行税务代理制度,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办税 质量和效率,减少核算过程中的差错,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请、申诉得到及时办 理。 (9)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有关情况保密。税务机关 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10)对违法检查的拒绝权。税务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否则 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对超出法定范围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检查,纳税人有权拒绝。税 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应当开付收据,否则纳税人有权拒付。 (11)权益受损赔偿权。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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