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筹划:其他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产权重组中的税收筹划(下)
录入时间:2003-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3信息】 三、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课税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
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
资格的一系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
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
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清算所得=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
-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财产估价增值+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注册资本金
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二)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提供
了可能。
1.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税收筹划。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由于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部分,在计算清算
所得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财产重估中发生增值的有关资产,平时能否按经评估确认的
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取决于对财产进行重估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在全国统一组织的
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中以及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的产权重组中,可以按经评估确
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而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企业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对已
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应
创造条件进行允许按重估后的财产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的财产评估,抵减更多的所得税,
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企业清算日期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年度,应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1月1日到
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
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计税所得,从而影响
企业的所得税负。
例2 某公司2001年1~6月底止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适用税率为33%),
股东会于6月15日通过并做出解散清算决议,7月1日开始进行清算。公司7月1日到7月
20日共发生费用2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则该公司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为:
1月1日~6月30日,应纳所得税额=10×33%=3.3(万元)
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亏损10万元,不纳税。
合计应纳所得税3.3万元。
如果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清算日时,通过股东会决议把解散清算日期改为7月20
日,则公司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为:
1月1日~7月20日,应纳税所得额=10-20=-10(万元),不纳税。
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10+20=10(万元),抵减上期亏损10万元后,应纳税所
得额为0,不纳税。
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比较上述两种方案可以看出,由于进行税收筹划、改变了清算日期,使企业的所
得税负降低了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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