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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筹划:其他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产权重组中的税收筹划(中)

录入时间:2003-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3信息】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分立税收筹划的法律依据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 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 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 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分立方式分立,一般不需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或债 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国家为规范分立企 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的认定。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 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2.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 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分立后的企业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 优惠。   3.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1)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 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 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果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 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果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 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 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 理:   被分立企业可以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 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 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 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 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同企业合并一样,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 让损益、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 选择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同样会对分立企业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同的影 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 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 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可以不确 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不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 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 这种支付方式,可以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损失,并入被分立企业的利润总额,从而降 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2)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 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因 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可按所接受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从 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 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 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3)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 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 付方式,被分立企业的未弥补亏损额可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从而降低分 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 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者是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充分 考量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了便 于说明问题,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 应把三个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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