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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筹划:筹资与经营的税收筹划——资金筹集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3信息】 第五章 筹资与经营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资金筹集的税收筹划 一、市场法人主体的筹资渠道 对任何一个市场法人主体而言,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 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则难以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市场法人主体的经营资金一般 有以下几个来源:(1)国家预算拨款,即国家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拨给市场法人主体 使用的资金。过去这是国家对企业的重要投资渠道,现在却发生了较大变化。(2)银 行贷款。市场法人主体向银行借款,这是拨改贷后市场法人主体筹集资金的首要渠道。 (3)自筹资金,即市场法人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股票和债券形式从社会上获得的 资金,亦称社会集资。我国目前国有企业集资的重要形式有发行企业股票和发行公司 债券。(4)企业内部形成资金。从企业改革方向看,企业要真正有生命力,必须依靠 企业自身,提高经济效益,靠自我积累推动企业发展。从资金来源角度看,依靠从企 业内部形成积累应该作为资金来源的首要渠道。(5)结算中形成的资金。市场法人主 体间在众多的业务往来中,相互间常常形成在结算上临时占用对方资金的现象,这些 零碎的资金占用若加以合理利用,也构成市场法人主体资金来源。(6)利用外资。利 用外资包括取得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吸收私人企业投资。 二、不同筹资方式的税负影响 当今,我国筹资方式日趋活跃,股份公司如雨后春笋,公司发行的债券也愈来愈 多。这种筹资方式日益成为公司筹资的主要方式。就税收角度而言,它可以使公司和 投资者所承担的税负减轻。这是因为:社会上的人们只要投资,都可以购买公司的股 票,当公司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东是很多的,况且,用这种筹资方式非常均衡,涉 及的人员或机构较多,甚至是成千上万的股东,容易寻求降低金融资本、提高投资规 模效益的途径,而且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摊,以避免利润过分集中而带来相应较 重的税收负担。 向金融机构贷款,这种筹资方式只涉及企业与银行两个部分。若企业与银行是有 关联的,通过利润的平均分摊,可以减轻税收负担。然而,大多数企业是与银行没有 关联的,因而这种筹资方式,在税负沟通上要比企业自筹的方式差,但要好于企业以 自我积累的筹资方式,因为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 的减轻税负目的。 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的筹资,是企业在很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对企业而言,它是 企业实力的体现。然而,若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而言,这种筹资方式却不尽如人意。因 为这种筹资方式只涉及企业自身,即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由这笔投资所带来 的利润,难以分割或抵消,因而企业只能承受这笔利润所带来的相应税收负担。可见, 在这四种筹资方式中,它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最重的。 结算中形成的资金及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这种筹资方式,从税收负担角度而言,要 次于企业自筹资金的方式,但要好于其他两种筹资方式。这是因为采用企业之间的相 互融资及结算中形成这种筹资方式的企业,一般相互间是有一定关联的,因而各方必 然要从各自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分摊投资而带来的利润,使税收负担达到最少。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 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 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从资 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式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 式最小。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 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式效果最差。 三、筹资对市场法人主体经营绩效与税收负担的影响 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它对市场法人主体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 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引发效应的,因而分析筹资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虑两个方 面:一是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如何对市场法人主体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的;二是市 场法人主体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有效抑减税负的同时实现投资所有者 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一)资本结构及其对市场法人主体业绩与税负影响的评析 市场法人主体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 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 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 市场法人主体的税收负担以及市场法人主体税后收益实现的水平。 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有效抑减税负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 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抑减税负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抵扣应税所得 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在纳税前收益(或率)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或率)的 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抑减税负效应就越显著。然而,负债最重要的 杠杆作用则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收益额(税后)方面,这可以 从下面公式得以充分的反映。 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纳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纳税前投资收益 率-负债成本率)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只要市场法人主体纳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 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必然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应当指出, 这种分析仅是基于纯粹的理论意义,而没有考虑到其他的约束条件,尤其是舍去了风 险因素及风险成本的追加等。因为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市场法人主体的财务风险及 融资的风险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纳税前投资收益率,进而使 负债融资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即权益资本收益率随着负债额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 这也正是上述所提到的实现抑减税负效应必须是建立在“纳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 债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例如,某市场法人主体拟定资本结构备选方案如表5-1所示: 表5-1 单位:元 项 目 方案A 方案B 方案C 方案D 负债比率 0 1:1 2:1 3:1 负债成本率(%) 6 7 9 10.5 纳税前投资收益率(%) 10 10 10 10 负债额 - -600000 800000 900000 权益资本额 1200000 600000 400000 300000 普通股股数 12000 6000 4000 3000 年纳税前利润额 120000 120000 120000 120000 减负债利息的成本 - 36000 56000 81000 年税前净利 120000 84000 64000 39000 所得税率(%) 33 33 33 33 应纳所得税 39600 27720 21120 12820 权益资本收益率(%) 其中:税前 10 14 16 13 税后 6.7 9.38 10.72 8.73 普通股每股收益额 其中:税前 10 14 16 13 税后 6.7 9.38 10.72 8.73 表5-1中方案B、C、D利用了负债融资,在其财务杠杆作用下,使得权益资本收益 率以及普通股每股收益额不论税前还是税后的水平都全部超过方案A,充分体现出负 债的税收庇护作用。同时,它也富含着这样一种规律:(1)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利 息成本呈现上升的态势;(2)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普通股每股收益额也并不总是与负债 比率的变化呈正向相关。当超过某临界点,则表现为反向杠杆效应。上例中,D方案 的负债率虽高于B、C两方案,但其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普通股每股收益额都低于B、C方 案。 然而,正如前面所指出,对抑减税负的评价不单纯反映为其自身外显效果如何, 而更主要的则在于是否有利于市场法人主体投资所有者权益的增长。方案C尽管其自 身的抑减税负效应最大,但由于因此而引发了市场法人主体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水平 的降低,即抑减税负的机会成本超过了其抑减税负的收益,因而引发了市场法人主体 最终利益的损失。 总之,扩大负债融资的额度或比例,有利于抑减市场法人主体税负和提高权益资 本收益水平。然而,负债规模或比例适度与否,却并非单纯地反映为是否有利于市场 法人主体实施最大限度的抑减税负。因为包括市场法人主体抑减税负活动在内,其终 极的目标都只有一个:实现投资所有者财富利益的最大限度增长。因而市场法人主体 利用负债融资组织税收筹划,其有效的行为规范必须基点于投资所有者权益的充分维 护与不断增长,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把握负债的规模与比率,控制负债的成本水平, 在相对意义上达到理想的抑减税负效应。 (二)最佳税收筹划绩效的资本结构规划 评价税收筹划绩效优劣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市场法人主体投资所有者权益的增 长,因而依据市场法人主体权益资本收益率或普通股每股税后盈余预期目标组织适宜 的资本结构,成为市场法人主体融资管理的核心任务,其中最关键无疑在于怎样确立 适度的负债规模与负债比率,并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界定负债融资的有效限度。 1.适度的负债规模与负债比率的确定。 EPS=[(Kr-Bi)(1-t)-U]/N 式中:EPS为期望普通股每股盈余;K为投资总额;r为预计纳税前投资收益率;B为负 债总额;i为负债利息率;N为已发行普通股数;U为优先股利支付额;t为所得税税率。 例1 甲企业投资总额2000000元,预计纳税前投资收益率10%,负债利息率8%, 已发普通股4000股,固定应发放优先股利20000元,所得税率33%,期望每股普通股 税后盈余12元,代入公式得: 12=[(2000000×10%-B×8%)×(1-33%)-20000]/4000 解得B=615672(元),即负债规模应为615672元,负债比率1.6:1。 此外,还可以依据获利能力预期,通过比较负债与资本抑减税负功能的差异,利 用上述公式,进行追增资本抑或扩大负债的优选决策。 2.负债融资上限的确定。 负债融资上限,即最高负债规模及负债比率。如表5-2所示: 表5-2 融资方式 追增资本前的资本结构 追增资本后的资本结构 追增资本方式 追增负债方式 负债额 既有负债(利率i) B B B 追增负债(利率i) ΔK 资本额 既有资本 S S S 追增资本 ΔK 资金来源合计 B+S B+(S+ΔK) (B+ΔK)+S 注:企业拟追加投资规模ΔK。 追增资本后权益资本收益率=(EBIT-Bi)/(S+ΔK) (1) 追增负债后权益资本收益率=(EBIT-Bi-ΔKj)/S (2) 式中EBIT为税前利润。 令(1)=(2),得EBIT=Bi+Sj+ΔKj,即举债盈亏分界点的税前利润,变形为 EBIT-Bi-Sj=ΔKj。这样,在所得税率以及其他因素现定的条件下,企业欲维持原 有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则要求EBIT-Bi-Sj≥ΔKj。方可追加负债规模,追加负债的 最高限额为: ΔK≤(EBIT-Bi-Sj)/j 相应的负债比率上限为: (B+ΔK)/S≤[EBIT+B(j-i)-Sj]/Sj 3.负债融资下限的确定。 负债融资下限,即最低负债规模与负债比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纳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规模权益资本额×(纳税前投资收益 率-负债成本率) 设q为实际权益资本收益率;i为既有负债利率;j为追增负债利率;r为纳税前投 资收益率;S为权益资本额;B为既有负债额;ΔK为追增负债额;q′为权益资本目标 收益率,代入上式并调整得: q=[r+(B+ΔK)(r-负债利率)]/S =r+(B+ΔK)r/S-(B+ΔK)×负债利率/S ∵ (B+ΔK)×负债利率=负债利息=Bi+ΔKj ∴ q=r+{[B(r-i)+ΔK(r-j)]/S} 当q≥q′,即r+{[B(r-i)+ΔK(r-j)]/S}≥q′时,企业可以达到甚至 超过预期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目标。这时,企业负债融资比率的下限应为: (B+ΔK)/S≥[B(i-j)+S(q′-r)]/S(r-j) 总之,市场法人主体进行筹资决策,既可以保障预期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而且 所取得的税收筹划效应也是相对最佳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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