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筹划:税收筹划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与税收筹划有关的概念(上)
录入时间:2003-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3信息】 第二节 与税收筹划有关的概念
一、避 税
(一)避税的含义及由来
避税(Tax Avoidance)自古有之。但如何定义,则众说不一:
(1)避税“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通常含有贬义。例如,此词常用以描
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空取巧,
以达到避税目的。法律中的规定条款,用以防范或遏止各类法律所不允许的避税行为
者,可以称为‘反避税条款’或‘对符合法避税的条款’”。
(2)“避税则是对法律企图包括但由于这种或那种理由而未能包括进去的范围
加以利用”。“为了少缴税或完全避免承担纳税义务,自然人或法人要相应地选择一
种合法的经营方式,这种选择行为或是选择过程中有对纳税义务的疏漏可定义为避税。
(3)“国际避税就是指跨国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通过合法方式跨越税境,逃避相
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管辖而进行的一种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4)“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其经营方
式或经营地点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5)“国际避税可以认为是跨国纳税人采取合法手段,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含
糊之处进行税务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
从上述可见,避税定义固然各有不同,但或多或少都强调避税的合法性。我们认
为,避税应是纳税人在熟知税法及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
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研究避税最初产生的缘起,不难发现当初纳税人是为抵制政府过重的税收,维护
自身利益而进行各种偷税、逃税、抗税等受到政府严厉的法律制裁后才为寻求更为有
效的规避办法的结果。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政府的严
厉制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顺利过
关,不受任何损失或惩罚。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聪明的纳税人(包括法律顾问)常
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纰漏和缺陷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了规避纳税或少纳
税而又未触犯法律。这就使越多的纳税人对避税趋之若鹜,大大加快了税收制度的建
设,使税制不断健全和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避税是一种
高超的智力竞赛、有益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
我国对避税问题尚未引起重视,更确切地说尚未正视它,纳税人羞羞答答不愿谈
或不懂得避税,政府也不愿给其“名分”。但避税毕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早已存
在的经济行为。
(二)避税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避税行为分为顺法意识避税和逆法意识避税两种类型。顺法
意识避税活动及产生的结果与税法的法意识相一致,它不会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
位,也不会影响或削弱税收的职能作用,如纳税人利用税收的起征点避税等。逆法意
识的避税是与税法的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
但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
应当指出,避税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
及未规定、未明确的内容进行选择与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
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
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因
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舆论来反对削弱和责怪避税。即使
不承认避税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但它肯定应是不违法、不能受法律
制裁的经济行为。
(三)避税的特征
避税筹划作为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
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
安排手段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其特征
有:(1)非违法性。逃税是违法的,节税是合法的,只有避税处于逃税与节税之间,
属于“非违法”性质。(2)策划性。逃税属于低素质纳税人的所为,而避税者往往
素质较高,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了解甚至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巧妙安排,这就
是所谓的策划性。(3)权利性。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
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4)规范性。避税者的
行为较为规范,往往是依据税法的漏洞展开的。
避税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各国法制建设的
不断完善,避税将逐渐演变成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和经营艺术。
(1)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相互交织、相互促进,使避税实践与避税理论将有长
足发展。当今避税活动已不是社会少数人的偶然经济行为,它已成为有理论依据、有
操作方法的社会经济活动。
(2)因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而产生的避税港、低税区的日益增多,被纳税
人认识和利用,从而使避税具有国际普遍性特征。
(3)由于避税活动越来越普遍,又因各国政府的反避税措施越来越有力,避税
不再只由纳税人自己来运作,而是要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都将成为市场法人主体避税的主要依靠力量,越来越多的财务会
计人员、法律工作者也加入这一队伍,成为避税专家,把为市场法人主体进行避税筹
划当作一种职业。
(4)最初的避税都是通过财务手段,但随着避税条件的不断变化,税法、税收
政策、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避税机会已日益被广泛利用。因此,以财务手段的避税已
变成为财务手段与非财务手段并用,避税日渐成为市场法人主体的一种经营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存在税收,就会有避税。税收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不断
实现国际协调,避税也在不断发展和深入,也在既着眼于国内,又着眼于国际。
二、节税筹划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约税收支出,但税收筹划绝不能与节税筹划画等号。所
谓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少地支出税金,以降低税收负担的
行为。节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节税又称为积极性节税,是指纳税人在进行投
资、生产、理财决策之前,把税收作为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予以考虑,从而选择能获得
最大税后利润的方案的经营筹划行为。广义的节税包括积极性节税、消极性节税和税
收优惠的充分运用。
消极性节税是指纳税人尽量减少疏忽或错误,以避免因行为不合法而遭受处罚或
缴纳原可不必缴纳的税额。因此,消极性节税与积极性节税在性质上似同差异,积极
性节税是原本应缴纳的税款,经过节税策略的运用,在多种方案中选择了有利的一种
而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目的的一种行为;而消极性节税则是依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
税(或可以少缴税)或不必受处罚、因纳税人疏忽或错误而造成须多缴或须受处罚的
结果。纳税人只要使疏忽或错误减少,就可以使上述情况尽量少地发生。
税收优惠的运用也是广义节税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
减免税等系列税收优惠能够直接减少或免除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符合节税的一般目标。
然而,税收优惠的运用并不完全符合积极性节税的特征。积极性节税的一个显著特征,
即达到节约税收支出目标时要经过筹划选择。在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中,有部分涉及
筹划选择问题,如对两种税收优惠规定的选用,或对税收优惠规定与非税收优惠规定
如何选用等,属于积极性节税范畴选择。只要弄清该项税收优惠规定,且内容符合该
规定要求的条件就可享用,就能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目标。因而经选择方能运用的
那部分税收优惠规定运用归入积极性节税一类。其余的称作为一般性税收优惠运用。
以上所表述的内容可用表1-1加以说明:
表1-1 三者的区别
种 类 特 点
积极性节税 ①要经过筹划选择才能达到目标;
②使原应缴的税少缴或免缴。
消极性节税 ①通过减少疏忽或错误达到目标;
②尽量避免税款的额外支出。
一般性税收优惠运用 ①不须经过筹划选择就能达到目标;
②使原应缴的税少缴或免缴。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税收筹划并不等于节税。税收筹划只与积极性节税在
内涵与外延上是一致的,与广义的节税相比较,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要小得多。
节税与避税都属税收筹划范畴。在实践中,两者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很难分得
清楚。因为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只要能够减轻税收负担,而且又不违反税法,企业都
是乐意为之的。然而,节税与避税尽管联系密切,但在理论上两者还是有区别的。节
税筹划与避税筹划最大区别在于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而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
也就是说,顺法意识的节税活动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仅不会影响或削
弱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并使政府利用税法进行宏观调控更加有效,
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因此,可把节税筹划归结为以下几个特征:(1)合法性。避税
不能说是合法的,只能说是非违法的,逃税则是违法的,而节税是合法的,是在符合
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2)政策导
向性。若纳税人通过节税筹划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固有的税收优惠来享受其利益,其
结果正是税法中优惠政策所要引导的,显然,节税本身正是优惠政策借以实现宏观调
控目的的载体。(3)策划性。节税与避税一样,需要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
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筹资、投资和经营业务进行合理合法的策划。没有策
划就没有节税。
总之,所有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但有一条界限不可逾越。即不能违反税法。
在合法、不违法与违法之间,纳税人如何减轻税负,其相互关系可用表1-2说明:
表1-2
纳税人行为 纳税人目的 与法律关系 与立法意图关系 政府立场
逃 税 减轻税负 违反法律 违背立法意图 取缔处罚
避税筹划 减轻税负 与法律不抵触 违背立法意图 反 对
节税筹划 减轻税负 完全合法 符合立法意图 鼓励默许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