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假设前提看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2-10-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3/2002信息】 现代经济学研究有两个基本假设前提:第
一,资源是稀缺的;第二,人是理性的。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资源的使用应以效
率为原则,使之发挥最大效用。另一方面,经济人的假设又认为人是理智的、清醒的,
即对自身行为的成本收益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在特定的环境下总是尽其所能地追求自
身效用的最大满足。在税收筹划中引入经济学的这两个基本假设,可以使我们对税收
筹划的本质内涵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
目前,理论界对税收筹划的界定不是很清楚,大多数情况下都把纳税筹划与税收
筹划作为同义语而等同使用。笔者认为,纳税筹划与税收筹划是存在差别的,两者是
外延不同的两个概念。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不违背税法规定
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合理的非违法的筹划安排,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
的活动。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方自身权利的一种体现。而税收筹划则不仅涵盖
了纳税方的纳税筹划,同时还包括了征税方的税务机关以征税为对象的税务筹划,包
括税收立法,特别是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税务机关队伍和制度建设等,从而保障国家
的税收收入,维护税法的尊严。可以说,进行税务筹划是征税主体的一种职责。可见,
税收筹划是涵盖了纳税方的纳税筹划与征税方的税务筹划的一个综合概念,用公式表
示或许更加清楚: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
在对税收筹划的概念有了清楚的界定之后,我们再回到经济学假设前提对税收筹
划的分析上来。从经济学的两个基本前提出发,要求我们的经济活动要在给定条件的
约束下尽可能实现最有效用的预期目标。这是一种探索和选择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
了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我们要根据预期目标探索出一组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其
次,我们要清楚地知道每一种方案所带来的预期收益或目标实现效果,以及每一组方
案所要付出的代价和风险;最后,我们对各种方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中选择出最
优方案。这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符合社会成员的普遍心理。经济学的研究基于这
种假设是具有合理性的。征纳双方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其行为也是基于这种判
断的,因此税收筹划也便具有了合理性。
税务筹划是国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作为征税方的国家来说,其税务筹划包括立法筹划和征管筹划。这种筹划活动主
要是设计有效的税种、税率、征税范围以及建立完善的税收法规,提高征税行为的可
操作性,降低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而提高征管效率。征税方进行税务筹划
的目的,就是要在尽可能大地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目标以及宏观调控的职能的同时,使
其征税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和自身征管成本最小化。从根本上说,征税方的税务筹
划是以成本收益比为准则,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如果说一国税收体系的设计
以及征管程序的安排背离了最优方向,也就产生了税务筹划的必要,就要通过立法筹
划、征管筹划等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使之达到最佳效果。这种优化过程具体地贯穿
于国家反偷税、反逃税、反欠税,反骗税、反避税、反抗税以及防治税务腐败的全部
工作之中。可以说,尽可能地追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是税务筹划的根本动力所在,这
种动力正来源于经济学的两个假设前提。
纳税筹划是个体效益最大化的选择
纳税筹划更多地表现为纳税主体的一种理性行为。纳税理性就是指纳税主体在特
定环境下,通过自身行为的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和税后利润最大。
纳税理性使得纳税筹划成为了纳税主体的必然选择。如何通过合法节税、合理避税以
及税负转嫁实现税负的降低是纳税筹划的重点所在,也是纳税理性的具体表现。当然,
这种纳税理性要有一定的限度,要放在具体的税收环境下进行讨论,否则这种追求税
负最轻的心理会把纳税主体引入违法的歧途,出现偷税、逃税甚至抗税等行为。这种
违法行为就不是纳税理性的应有之义了。从经济学假设上来看,理性经济人的一个假
设前提是掌握完全信息,即理性的经济人对自身行为所引发的收益和风险是完全知晓
的。具体到纳税主体来说,这种假设表明,一旦出现偷逃税的行为,纳税人对其所引
发的风险是可以预期的。如果把这种风险也算作一种高额无形成本的话,偷逃税行为
是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的,因此也不能将其算作一种纳税理性行为。真正纳税理性行
为应是通过节税、避税、转嫁筹划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纳税筹划。规避了风险成本的纳
税筹划才是有意义的,才能真正地从成本效益进行比较,作出最优筹划方案设计。
两个筹划统一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一般来说,个体目标与国家目标总会发生偏离,这就需要一个协调的过程。无论
是纳税主体的纳税筹划行为还是征税主体的税务筹划行为都应服从社会效益最大化、
效率最优这一目标。社会效益最大、社会成本最小应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筹划共同遵循
的准则。这种目标是在纳税筹划和税务筹划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得以实现的。
一方面,纳税筹划的发展降低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税负,从而使得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这就给税务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予以弥补。这在客观上也
就促进了国家税法体系的建设,最终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征税主体税
务筹划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就使得纳税主体的筹划难度加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
要通过加强学习研究来不断提升自身筹划水平,而这恰恰又推动了税务筹划水平的更
高提升。正是在纳税筹划和税务筹划之间这种良好的互动作用下,在出于追求各自效
益最大化的理性心理指引下,国家和个体的目标才会最终达到一种均衡状态。这种均
衡是和社会总体目标相一致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