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会计与税法差异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2-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2信息】 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很多,归
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
1.收入实现确认的差异。包括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差异、应纳税收入确认的差
异等。比如,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企业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
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
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才能确认收入实现。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的确
认与此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对商品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5种。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销售方
式,递延纳税时间。
2.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例如对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
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税;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应付款项的差额,
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
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企业,应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
年的盈亏,以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
认投资损失。
3.成本费用与税前扣除的差异。例如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企业
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的当月一
次计入当月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月份的
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分期扣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计提
的三项费用、支付的利息、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
通过成本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维修费用也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税法则对上述
费用分别规定了准予税前列支的依据、比例、数额,从而在扣除口径上产生差异;广
告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除医药、家电等行业每一纳税年
度内不超过销售收入的8%部分可扣除外,其他行业不能超过2%,超过部分可以无
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等等。
面对以上差异,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准确理解差异的实质,兼顾财务会计与税法规
定的不同,筹划才能成功。
比如,某商贸企业,经销家电产品,既销售,又负责家电的安装维修,该商贸企
业需要就全部销售收入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经理考虑到安装维修部分能
够抵扣的进项税金很少,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太重,于是就要求财务人员
进行筹划。财务人员分析税法规定后认为,如果把安装维修业务独立出来,独立收取
安装维修费用,则这部分收入可以按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与缴纳
17%的增值税相比,税负要轻得多。于是他们就按上述思路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安装
维修公司,商贸企业在销售家电产品时,与购买方签定购销合同,安装维修公司再与
购买方签定安装维修合同,各收各的费用。安装维修公司在取得收入后按3%的税率
申报缴纳营业税。
但他们的做法没有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原因在于税务机关认为维修收入应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修理修配收入”缴纳增值税。经向有关专家咨询,该企
业财务人员出现失误的原因在于没有准确理解“应纳税收入”的内涵,虽然本质上商
贸企业的安装维修和建筑业的安装维修没有区别,但从国家对行业的归类看,商业和
建筑业属于不同的行业,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进行的修理、装饰属于建筑
业,对货物的修理属于工业,修理收入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关键看维修的对象。
对货物的维修必须缴纳增值税。因此,把维修收入缴纳营业税是错误的。当然,该企
业可以只把安装业务独立出来,就安装收入缴纳营业税就符合税法规定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