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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选择成本费用核算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2-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2信息】 一.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 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 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 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便可利用折旧方法的选择,开 展税收筹划工作。一般地,在比例税制且未来的税率不变情况下,企业应尽可能采用 加速折旧的方法。因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 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节税效果较采用直线法明显,尤其是采用双倍余额递 减法的节税效果最为明显。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 显著。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 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 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 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 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 加投资效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值得注意的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其他节税方法的显著特点之一,企业在 进行折旧方法的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如现行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 备可采用工作量池;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 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 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这 就要求企业在折旧方法选择上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企业若超出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 此外,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都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企 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情况下,在企 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 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如某企业属于国 家规定的在“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的生产企业,按规定可享受免征3年所 得税的优惠待遇,该企业有一电子设备,价值700000元,按规定其折旧年限为5-10年。 若企业按7年计提折旧,则年折旧额为100000元(假定设备无残值),扣除前3年免税期, 假定企业资金成本率为10%,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企业因计提折旧获得的 税收收益现值为62073元[100000×(4.368-2.487)×33%];若企业选择按10年计提 折旧,年折旧为70000元,则因计提折旧而获得的税收收益现值为84499.8元[70000 ×(6.148-2.487)×33%]。可见,在设备折旧年限选择中,企业因折旧年限延长3 年而多获得22426.8元的税收收益现值。但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 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 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当 然,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从税收的角度 考虑。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出选择。 二.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在实行比 例税制环境下,对存货计税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 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 货成本降低,本期存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额的 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 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存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在 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 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 金的难度。特别是由于税收必须用现金支付刚性约束与按账面收益计算企业应纳所得 税额矛盾的客观存在,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的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支 付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继而影响企业的其他理财活动,甚至使企业的名誉受损, 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可见,不同的物价环境,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会产生不 同的影响。因此,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减轻税收负担时,必须开展充分的市 场调查,收集准确的信息资料,并在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即将到来的会计 年度的物价趋势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然后以此为依据,选择最有利于企业减轻税 收负担的存货计价方法。 三、合理选择坏账损失处理方法 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 坏账准备金法)或直接转销法(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 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选 择直接转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为,若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 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例如:某企业2000年销售产品150万件,每件10元,货款1500万元未收到。若企业采 用直接转消法核算坏账损失,只要这1500万元未被确定为坏账,2000年就没有坏账损 失可列入管理费用;但如果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假设企业按应收账款余额 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0.3%,则2000年可提取4.5万元(1500× 0.3%)的坏账准备金,假设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这4.5万元的坏账准备金 便可抵扣1.485万元(4.5×33%)的所得税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 等,也会因为各抵法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后移,使企业能够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 的营运资金的好处。 四.合理选择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 税法和财务制度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均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企 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廷资产摊 入成本、费用中。与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 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 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费用中,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而对处于正常生产 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做,不仅可以加速无形资产和 递延资产的成本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 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五、合理选择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 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 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 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可以选 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 账上作为资本积累,或挪作他用,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 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汇回,以此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这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节税效益更加明显。(ar200202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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