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个人资本营运的方略——计税依据安排有说法(3)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六、综合因素巧安排
在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税收有关联的因素很多,纳税人应该综合地考虑这些
因素,巧妙地安排和调节税收的支出。在这里我们不妨列举几例加以说明。
(一)个人房产的税收考虑
如果将个人房产用于生产或经营,就应缴纳房产税。在征收房产税时,一般有两
种征税方法,一是以出租房屋的租金作为计税依据的,以12%的税率按年征收;二是
用房产余值征收的,则是以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这里的房产余值是指房屋在
使用一定时间之后的余额。在具体计算房屋的余值时,一般要根据房屋的新旧程度,
对所计算的余值扣除10%-30%。在这里,两者出入有时会相当大的。比如,某个体户
有一已使用了10年的房产,原值为30万元。这里有两个方案来处理达笔房产,一是以
房屋直接投入。那么,该房产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可以享受30%的余额扣除,则该
业户应该缴纳房产税为:
30×(1-30%)×1.2%=0.252(万元)
二是以出租的形式参加生产经营,确定租金为3万元。那么该业户应缴纳房产税为:
3×12%=0.36(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仅房产税就相差0.108万元。如果房屋的余值数量及租金的金额发
生了变化,那么其中的因素也可能发生相反的变化。税收策划人在具体的税收策划过
程中要随时关注有关因素的变化,以免得出错误的结论。
(二)相关税收的配合和选择
仅以房产税为例,将个人房产作投入,如果考虑收租,对经营者本人来说,个人
要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表面上税收有所增加,而实质上由
于企业支付租金可以计入成本。这就使企业的计税所得减少,从而降低所得税的税收
负担。不仅如此,房屋作为投入以后,有很多项目可以用来调节所得税,比如,房屋
的修理费用,房屋的修理可以说没有底,可以不断地修理,甚至包括装潢等,而这些
费用往往是可以打进企业成本的,纳税人完全可以以此来调节所得税,此外,在租金
的确定上也是有讲究的,其额度可以把握在年租金所带来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的变化
不以超过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准。以从私营企业转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例,该企
业的适用税率为33%,当租金收入和经营者月收入的增加幅度不跨越33%的税率档次
时,税收支出是有利可图的。一般来说在与人合伙经营时,可能收房租较以房抵资要
明智一些,因为收取房租要缴纳12%的房产税;以房产抵资也要按1.2%的税率缴纳
房产税,并且房产资本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就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减
少了个人所得。
(三)生活费用与经营费用的有机结合
高薪是社会评价人的能力和地位的一个标准。但是事实上高薪并不一定是高消费
水平。因为高薪是指你在纳税年度内的收入高于其他人的收入量,当这个收入量达到
累进税率的某一个档次,那么,你就需要文付高税率的现金收入。如果你的所有消费
都是从企业取得现金后实现,就不如部分消费以现金实现,而另一部分以实际收益(实
物收益或直接在企业实现消费)实现实惠。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经营者的生活费用
和家人的生活费用往往划分不清,这也在事实上收到降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
效果。
(四)有关福利有合理安排
通过经营组织安排个人医疗、卫生、保险等,经营者自己投资办厂和雇佣工人劳
动,也可以通过有关项目的合理安排从而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以私营企业为例,税
法规定可以在成本费用列支的项目如下:凡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产品成本由原材料、
燃料动力和工资(超过工资标准部分)、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
用等组成。现在许多企业主压低工人工资及其应享受的待遇,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加
了企业利润,但企业要多付出税收。所以,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考虑,
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费,
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够帮助私营企业主减
少税负。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成本增大或减少利润
量与税收降低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私营企业利润下降对业主收入和税收的影响程度,
否则,盲目扩大成本,会得不偿失。
此外,在进行个人的税收策划时有一个问题顺便作一个提示:我国境内的职工在
不同性质的企业对特定的问题进行处理时,有些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非国
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差异。
非国有企业职工包括非国有内资企业职工和涉外企业职工,他们因不同的原因而
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得到的劳动补偿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差异。非国有内资企业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性质来分,主要有两种:即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合同
和非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解除合同。一是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解除合同的补偿金。非
国有内资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
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
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
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与国有企业的职工相比,少了一项税收优惠:“在当地上年
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补偿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这就必然导致
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差异,我们在具体的税收策划活动中应该加以注意。二是非改组
改制和减员增效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非改组改制和减员增效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
同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6]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为: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工人因年老、伤病而退休、退职而取得的退职费,
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薪所得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对退职人员一次性的退职费,可视为其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工薪收入,
并以其每月的工薪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薪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的应缴纳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但按上述方法超过6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
平均划分计算。个人退职后6个月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职费收入,
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五)采用适当的激励方法
从税收的角度讲,采用适当的激励方式,对业主的税收负担是有一定的影响的。
目前,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办法主要有实行年薪制、发放股票、增加工资福利。对于
经营者来说,各种不同的激励方法的税收负担情况是不同的,经营者可以选择有利的
激励方法,从而获得税收利益。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规对三种激励方式规定的主要精神为:
年薪制:对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
年计算、分月顶缴的方式计征,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
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工资收入后,合计全年基
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股票:《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9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经营者取得股票时其认购价低于当期发行价或
市场价的数额,属于经营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
者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福利:经营者取得工资、福利、奖金时,对工资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的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的月奖金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对年终加薪或
一次性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该奖金不能平均分摊于各月),经营者可单独作
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然,如果本月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已扣除800元,
则计算奖金所得时就不能再扣除800元。对福利所得,我们要区分两种福利:其一为法
定福利,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职工
工资总额的5%提取。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
医疗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提取。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提取。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失业保险一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提
取。《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144号)及其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
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
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二为企业福利,企业福利一般表现为
实物形式的补贴或变相的其他补贴。对于这些补贴,均应在接受补贴时按取得的凭证
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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