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实用税收策划概述——纳税人法定权利
录入时间:2002-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2002信息】 如果要说策划,那可称得上是我国的国粹。
老祖宗很早就有“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古训。在古代,策划的名词性较强,与
现在的计划、计策、计谋、谋略、对策的意思接近。而在现代,策划的动词性含义增
强,以信息、创意、点子、谋略、目标等要素为其内核。“策划”的全面含义为:如
何在全面谋略的基础上指导操作者去圆满地实施对策、计策或计谋,从而达到办事的
目的。
策划,人们习惯上叫“出谋划策”。中国人叫策划,日本人叫企划,而美国呢,
又叫咨询……但是无论怎么个称法,其大概的意思都差不多。策划,既是一门科学,
又是艺术;既是技术,又是文化。可以说,它是一门涉及许多学科的综合性科学与艺
术。策划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非常盛行,美国的“兰德公司”所充分施展的无
所不至、无所不能的战略策划就是这个行业的典型代表!
策划在我国的历史也十分辉煌,遗憾的是其作用表现在军事上、政治上的比较多,
而在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领域运用的时间则是不太长,这大概是跟我国社会化大生产
的发展相对落后有一定的关系吧。而在税收上的策划,其中特别是在微观税收领域,
那还是最近十多年的事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特别是随着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的大量进入,首先在这些企业里展开税收策划,后来为国人所接受,并逐
步推广。而且,这种推广的速度是惊人的!于是,人们就开始对税收策划进行思考,一
个又一个问题也就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现在,进行税收策划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实用的税收策划技术更是受到
人们的青睐。瞧!税收策划已经在那些精明的人群中悄然兴起了。
有一个白领高收入阶层的朋友,大学毕业后在南京奋斗了五六年,积蓄了二十几
万,前年结婚后一直住在职工宿舍,近两年,两口子的收入又大幅增加,两人的月收
入在25000元左右。手中有了钱,他们开始物色新房子,在珠江路不远的地方他们看中
了两套内部设施比较好的房子。他们粗算了一下,购买一套总造价在60万元左右的住
房,选择十年的贷款期限,每月还款大约为5000元,他们完全可以承受。但是,当他
们向有关部门咨询了以后,就取消了购房的计划。
原来,问题并不是象某些广告中宣传的那么简单:按照现在的利率贷款买房确实
划得来,可是利息之外还有许多说不清的名堂,比如保险费、房地产评估费、抵押物
登记费等等,此外公证费用的数目也不少,而且说起办理贷款过程的种种麻烦,也只
有办理过这样的事情的人才知道个中滋味。另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们听说上海购
房已经实行抵税政策,就是说个人购房款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可这项政策
近在咫尺的南京还迟迟没有出台。如果这项政策出台,夫妇俩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约2500多元,如果能够允许作税前扣除,再加上他们还有1800多元的住房公积金,额
外负担几乎微不足道。那样的话,购房又是多么轻松的事情!根据人们对将要加入WTO
的分析,金融业伴随着“入世”脚步的临近,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快地推出一些对普
通人们十分有利的政策,而房地产方面也会受到各个方面的“关照”,房地产价格上
也会进一步国际化,市场化。这样小俩口商量的结果是,暂时先等等再说,待有关政
策出台了再买会更划算。
这就是普通人进行的税收策划。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这个法律的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求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该法的第七条又
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
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很明显,根据税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举办生产性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的税收负担低于老市区,老市区又低于一般地区,相差的幅度就是很好的税收
策划机会。这也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旺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是在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时的税收策划。
作者1996年在一个税务师事务所工作,1998年前后在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法人
代表,长期的税收和会计服务工作,使其有幸接触大量的、不同层次的企业人土。随
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深入,企业人士对税收策划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进行税收策
划的人也越来越多。
康美化学公司在甲国注册登记了A公司,是甲国的居民公司。甲国实行居民税收管
辖权。康美公司又在乙国成立全资的子公司B公司,在丙国成立了子公司C公司。甲国
和乙国缔结有避免所得税双重课征的双边协定,但甲国与丙国没有签订。康美公司计
划进行一项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试制,B公司与C公司的技术力量都很雄厚,科研条件
也大体相当。但是,乙国公司所得税高于丙国,前者为40%,后者为30%。表面看,
似乎把该项新产品开发项目放在C公司比较划算,因为可以节约税收成本。可是依据已
经签订的避免所得税双重课征的双边协定的规定,B公司在乙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康
美公司向甲国缴纳所得税中抵免,而甲国与丙国没有税收协定关系,得不到抵免。另
外,B公司与C公司缴纳所得税后向康美公司支付的股息,前者可以减半课征预提税,
后者则要全额缴纳。全面衡量的结果,B公司的综合税负要比C公司低得多。最后,康
美公司作出了正确选择。如果国内的公司只懂得投资国甲国的税制而不懂得乙国甚至
丙国的税制,我们就要比别人增加税收成本,这当然要削弱公司的竞争力。
这是跨国投资的税收策划。
什么是税收策划?用通俗的话来说,税收策划就是在顺应税法意图,完全不违背立
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缴纳最少的
税款,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也有人称之为节税活动,这是法律赋予纳税人
的权利。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越来越重视维护和利用自己的权利,作为以追求经济利益为
目的的经济组织纳税人--企业(考虑到在目前的条件下税收策划在企业要比个人施展的
空间大,所以我们在这里主要以企业为分析对象)当然也不例外。企业的权利具体地讲
有设立权、发展权、人权、财权、物权、借贷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开发权以及税收
策划权等。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是企业权益实实在在的内容,是企业权益的外
在形式得以体现的质的规定性。
本书主要介绍纳税人的税收策划问题,所以我们仅将笔墨落在企业与税收有关的
权利和义务上。新税法将纳税人的权利放在重要的地位,《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
义务和权利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义务方面,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一是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在营业期间发生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范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动以后30天内
办理变更登记,如有转产、合并、分立、联营组成另一纳税主体的,应当重新办理税
务登记。二是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事项并按期足额缴纳税款,未经税务机关核准,不
得延期申报。三是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及其它资料,接受检查,与纳税有关
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应当依法保存一定年限。四是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规定交纳滞纳金和罚款。依法纳税,是纳税人义务的核心内容。
在权利方面,税收各主体法以及税收程序法都有相关规定,包括税收法规的知情
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要求税务机关保护稳私
和商业秘密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等。此外,税法还特别规定了
纳税人的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控告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
偿责任权,等等。纳税人的有关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了具体
规定,从而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主要内容:
一是纳税人有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
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主要是为
了缓解纳税人遇到的特殊暂时困难,如自然灾害的影响,意外事故的发生,债务链造
成的短期货款拖欠等,以帮助纳税人度过难关,促进生产正常运转。这样,于国于纳
税人都有利。
二是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损失而要求赔偿权利。《征管法》
规定,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未立
即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期间得到进一步延长。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
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
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应当立即退还。与此同时,2001年5月1日实行
的新的《税收征管法》还赋予纳税人要求退还与税款有关的利息。这将使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维护,同时也为纳税人策划降低税负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纳税人有对复议和诉讼的选择权。这里指的是因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
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所引起的争议。原来的税收法规规定,解决这类争议,必须经
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征管法》规定,对这类争议,也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精神一致,也同1991年颁布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吻合。
五是纳税人有聘请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为了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社会监督,方便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
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样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税务代理人的合法地位。通过实行税
务代理制度,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办税质量和
效率、减少核算过程的差错,还可以使纳税人的涉税申报、申请、申诉事宜得到及时
的办理,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综述上面的内容,我们还可以归纳出纳税人的另一个权利:即依法不多缴税或依
法不缴税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
纳税的义务。”从这条规定就已非常清楚地表明,我国公民的纳税义务是以法律规定
为前提的,法律有规定需要纳税的,则要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的,则
无需纳税,并且,即使是应该纳税的,也有一个多与少、早与晚的问题,如何考虑在
不违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缴税,尽可能的晚缴税,这就是税收策划问题,
当然,无疑这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纳税人有必要对自身的权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纳税人对税收的策划权呢?大家知道,任何一个企业都不
能以法律之外的内在标准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凭借内在标准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纳税人所能行使的只能是法律所规定的企业权益。因为权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
的规定,它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是属于客观方面(非企业主观方面);二是权利拥有者在
主观上的能动行为(企业主观方面);前者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具有强制性。法律对权
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还需要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主动地实现其需求,
即企业对自己主动采取的行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预测将给企业带来的
利益。税收策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
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显然,当年获利
是选择纳税还是选择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享受免税优惠就是一个税收策划问题。这就
是纳税人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税收策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
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策
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纳税人的收益应属
于合法收益。
事实上,税收策划应是在企业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和
边界,必然构成对企业义务的违背、践踏;而超越企业义务的范围和边界,又必须构
成对企业权利的破坏和侵犯。对纳税人来说,遵守权利的界限是其应承担的义务,不
超出承担义务的界限又是其应有的权利。税收策划没有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应属于
企业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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